从姓名权角度浅析名人姓名商标遭抢注的救济与预防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鹿晗”洗面奶、“王思聪”松花蛋、“吴亦凡”润滑油、“宁泽涛”牌服装……,这些以名人姓名为商标的商品,仿佛一夜之间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鹿晗”洗面奶、“王思聪”松花蛋、“吴亦凡”润滑油、“宁泽涛”牌服装……,这些以名人姓名为商标的商品,仿佛一夜之间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各领域的佼佼者由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姓名能带来难以估计的经济价值,这让一部分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一、名人姓名商标频遭抢
案例一:“周笔畅”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当年参加“超级女声”比赛之后,周笔畅名声大振,获得很多关注,与此同时,已经有人将“周笔畅”这三个字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从“笔畅”的字面意思来看,是指笔迹顺畅,于是“周笔畅”牌钢笔、铅笔应运而生。

案例二:李云迪与云迪琴行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著名钢琴演奏家李云迪对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的“雲迪Yundi及图”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主张其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

案例三:“哈利·波特”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作为“Harry Potter”、“哈利波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注册“哈利波特HaLiBoTe”商标的姚蕻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异议复审阶段,商评委基于“哈利波特”作为畅销小说中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该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姚蕻不服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名人商标被抢注引发的纠纷,其实早已有之。有的直接以名人姓名为商标,如“邓亚萍”乒乓球案、“易建联”服装案;有的则对名人姓名进行些许改变,如采取谐音的“金喜膳”食品案、“王小鸭”羽绒服等等。
二、姓名商标遭抢注后的救济方法
当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各界名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在多个部门法中都对姓名权利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1、基于《商标法》相关规定,从根本上制止抢注行为
(1)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止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现有法律尚未对商标的在先权利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但我们可以借鉴专利法司法解释对外观专利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地理标志权以及其他在先权益等。
因此,姓名权应当属于《商标法》在先权利的范畴,姓名权人可依上述法条主张在先权利,从根本上制止抢注行为。众多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中,姓名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救济依据就是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社会影响”条款的适用目前尚存一定争议
对于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院曾出具司法解释规定,名人姓名权作为个人权利,仅侵犯了姓名权人的民事权益,可以通过《商标法》其他规定获得救济,不宜纳入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畴。
在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李香凝与张潮钦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中,张潮钦申请注册第4309469号“李小龍”商标,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此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法院认定李小龙公司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小龙为一代武术宗师,生前成功出演数部电影,在武术、电影表演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李小龍”构成,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易将其识别为已逝的武术宗师、电影明星李小龙的名字,进而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李小龙家族或相关权利人,或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李小龙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然而,在迈克尔·乔丹与商评委、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对于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法院认定如下: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迈克尔·乔丹再审申请主张“乔丹”、“QIAODAN”等标识是否已经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更强的对应关系,是否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具有直接关系。即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特定民事权益,也应通过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获得救济,不宜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畴。
从上述两个案件来看,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尚存争议,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适用规范。
2、基于其它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进行维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对于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自然人的姓名、艺名、笔名的情况,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抢注他人姓名为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规制。
在吴利忠与吴利忠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中,吴利忠是当地臭豆腐比赛的冠军,名气较大,吴利忠食品有限公司故意引用吴利忠的名字,并将该姓名作为商标进行宣传。审判程序中,法院认定吴利忠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吴利忠许可使用其姓名注册商标并作为商号使用的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并且损害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基于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姓名权人当然可以依此请求对姓名权造成侵害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使用他人的姓名注册商标时,如果姓名权人健在,首先应当取得当事人的许可;如果姓名权人已过世,应当获得其直系后人的同意。
三、姓名商标遭抢注的其他应对措施
厘清了法律规定后,面对已经被他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应当如何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当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时,被抢注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防止该商标获得注册;当抢注商标已获准注册时,被抢注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如果行政手段无法实现救济权利的目的,被抢注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上文提及的法律依据都是名人姓名被抢注后,能采取的事后救济权利的依据,笔者认为,各界名人要想从源头上避免自己的姓名被抢注,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避免被抢注的最有效方法是将自己姓名注册为商标。例如,世界著名篮球明星姚明。为避免这种情形,姚明直接在多类别上注册了以自己姓名为标志的商标。经过注册后,如果其他人再次注册近似商标,则可能被驳回,或者姚明提起异议时,将能提出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其次,加强监测、及时制止。比如,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所对商标进行监测,一旦出现他人申请的情况,立马采取救济措施,防止商标被他人注册,给自己的姓名和名誉造成更大的损害。
最后,借助舆论的力量,让公众及时发现真相。在发现姓名被抢注的情况时,在采取法律措施救济的同事,也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让公众辨明真假,避免他人利用自己的姓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之,名人们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如何获得更大的成功上,也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姓名权,防止被心怀不轨之人占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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