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护航“见义勇为”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见义勇为,既为社会公益,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呼唤秩序,正义从来需要争取,它需要我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呵护。法之所以为法,在于法是最底线的道德。

编者按
见义勇为,既为社会公益,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呼唤秩序,正义从来需要争取,它需要我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呵护。法之所以为法,在于法是最底线的道德。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条款作出重大调整,彰显法治社会的理念。
新闻背景
历经三次审议后,昨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四审。其中,“见义勇为”条款的修缮,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什么是“见义勇为”
望文生义,见义勇为是一个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和损失,不顾自身安危,不计个人得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救急救灾时主动投身的勇敢举动。
苍白文字解读,不如生动例子诠释。09年,两名少年在长江落水,在场数人当即结成人梯下水救人,施救过程中,3名施救者的生命被涛涛江水吞噬。他们的行为,是可敬可爱的“见义勇为”;16年,为制止盗窃行为,广州大学城两名学生追截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与追逐的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名学生身亡。这也是让人感慨的“见义勇为”。路见危难毫不犹豫的施以援手,面对犯罪无所畏惧的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于当代,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的普遍期许
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本次民法总则草案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点,“见义勇为”是其中之一,在已有送审稿的基础上,再次送审时条文发生变化,值得关注。
在第一、第二次民法典送审稿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集中在对受害人的保护,原稿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两稿作出后,为了体现法律对匡扶社会正义的决心,在新稿中,增设条款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关注点1、加强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见义勇为的行为,系社会所倡导,法律加以保护。现行的法律中,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通过侵害人的赔偿义务,和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来实现的。在赔偿义务和补偿义务之间,《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触发,是有两个前提条件的,即首先由侵害人承担责任,侵害人因故未能承担时,经见义勇为者请求,才由受益者进行适当补偿。民法总则草案中,在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时,不仅侵害人需要赔偿,同时受益人也可以补偿。在侵害人因故未能赔偿的,受益人应当补偿。显然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关注点2 、为见义勇为者减负
民法总则草案强调,非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者不担责,即便因为重大过失造成了重大损害,救助者适当担责。两个“重大”,体现了为见义勇为者减负的立法理念。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形,见义勇为者无责。在有重大过失的情形,还要满足重大损害的出现,才由见义勇为者适当承担责任。
这是呼应近年来,老人倒地无人扶等社会担忧,所进行的立法设计。至于怎么称得上“重大过失”,又如何定义“重大损害”?首先,民法总则草案只是表明一种纲领性的态度,具体的细节,还需要通过专门法条文予以完善。其次,依法理,普通人和大多数人所认为应当尽到的注意,以及一般的社会认识,可以帮助作为认定“重大”的标准。但民法总则草案在原则性的规定上迈出的这一步,是值得欣喜的,与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相符。
民法总则草案的送审,标志着民法典编撰的持续推进。让我们持续关注法治的进展。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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