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确诊者被谣言攻击,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网上一张确诊病例传播链分解图流传开来,该图盗用华商网12月18日制作的新闻作品图片,在病例之间标注“情人”关系。

近日,网上一张确诊病例传播链分解图流传开来,该图盗用华商网12月18日制作的新闻作品图片,在病例之间标注“情人”关系。有传言称向某作为隔离酒店工作专班成员擅自外出,并与随后确诊的子牛门诊护士郭某为情人关系,是导致疫情扩散的因素之一。其被造谣“吃火锅”“三角恋”引发大量关注和转发转载,更有自媒体账号关联炒作,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2月24日晚,西安警方通报称,此传言为虚假消息,造谣的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导,向某今年21岁,刚从一个医学院的护理专业毕业,之前也有在其他隔离酒店工作的经历,这次到瑾程隔离酒店是自己主动在网上报名的,为了不让父母担心,一直没有跟父母说参与了防疫工作。在确诊以后,也只是告知了父亲这一事实,怕母亲担心一直没说。他也讲到“确诊患者本身就是受害者,身体已经受到了伤害,还要被谣言攻击到心理受到伤害,那么出院以后将如何自处。”
诚如所述,确诊患者本身就是受害者,他们有的在做防疫工作的过程中被感染,有的在自己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被感染,为了配合防疫,不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他们积极上报自己的行程,将自己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这时我们应当做的是保护好他们,关心他们,而不是让那些造谣者攻击他们,让他们再一次受到伤害。
面对这些造谣者、传谣者他们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即,对于通过微信、微博或公共场所等散步谣言,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情节的不同会受到拘留等不同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2、刑事处罚
(1)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也即,将在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对于那些知道是谣言还进行转发情节恶劣的,也可构成此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罪名,由于信息网络以及广播、报纸等媒体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其危害也会成倍放大,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仅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处罚,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故增设此条,更加侧重于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
(3)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即,因造谣、传谣行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情节的轻重,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为受害者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要求服务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处理谣言,尽可能的降低谣言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因此,当网络谣言等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在搜集初步的证据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通知,要求其采用删除、屏蔽等方式断开网络谣言的传播,尽可能的减少谣言传播数量,以降低谣言造成的影响。
2、要求造谣者、传谣者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民事法律管辖领域,谣言多见于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作为普罗大众的我们,当自己被捏造的谣言攻击时,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时,应当果断拿起《民法典》等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造谣者、传谣者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保护自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
最后,援引光明网的一段时评,“谣言应当止于智者,止于法律。”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真相和正义也不会缺席。除了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每个人也要做到坚守法律“红线”,不信谣、不传谣,提高发现和鉴别网络谣言的能力,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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