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请先做好功课

来源:天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政局不稳定和非商业风险高的特征;中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分析应当置于投资风险评估的首要位置,根据我们近年来的实务经验总结,中方投资者至少需在以下几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政局不稳定和非商业风险高的特征;中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分析应当置于投资风险评估的首要位置,根据我们近年来的实务经验总结,中方投资者至少需在以下几方面事先做好法律环境研判的功课:
产业准入限制:
与中国一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均对外国资本的准入设定了不同程度和形式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印度尼西亚明确将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含酒精饮料工业等25个行业列为禁止投资行业。尼泊尔政府将家庭手工业和零售业等列入了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范围。老挝则将包括土地、矿产、电力、航空、电信、保险和金融方面的投资列入特许经营范围,需要与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中方投资者应避免急于求成和抢占商机而忽略产业准入及其程序合法性所引致之风险。
投资成本核算:
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估,不能单纯依赖理论性测算依据,更应当结合具体国情将对当地产业冲击及对民众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处理纳入投资成本核算,而事实证明这些问题通常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现而使投资者处于被动境地。
商业组织形式:
投资者应当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所设立的商业组织形式进行专门了解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的做法不同,这些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形式通常适用其颁布的统一商业组织法律。商业组织的类型,既包括了公司、合伙企业等常见的商业组织,也包括契约型的非法人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绿地投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例如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与老挝国内投资者签署合资协议,在老挝境内设立新的法人实体(但外国投资者出资必须至少占比10%);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和老挝国内投资者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进行联营。此外,获取特许经营权开展投资活动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总投资的30%。
特别法律规定
“一带一路”投资通常首选基础设施、矿产能源、高端制造业作为投资布局,由此往往会涉及东道国一些特别法律规定,对此应当评估东道国在矿产勘探和开采许可,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社会责任义务承担方面的特别法律规定。
以印尼矿产开采和生产为例,其国家储备矿区和人民矿区并不对外国资本开放,投资者仅可以进行商业采矿区域的开采和生产,并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并且,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在获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开展勘探、开采活动。其《矿产和煤炭采矿法》还规定,获得的普通采矿许可证和特别采矿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在进行经营生产5年后,必须将其持有的股份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转让,5年后外资的最大持股比例只能为80%。关于环境保护方面,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在递交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或特别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时,都必须呈递环境恢复规划和采后活动规划。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对采矿区的社会发展负有责任,应当缴纳该地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同样,缅甸《外国投资法》、尼泊尔《环境保护法》和老挝《投资促进法》等法律,也均对环境、土地和矿产资源特许经营权取得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合作伙伴甄选:
中方投资者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存在着倚重对方的社会资源和对政府的影响力,忽视其在资信、产业经验和市场优势方面能力的问题,而意图通过单纯的合同约定来约束对方和规避风险,完全一种是理想化的思维。
政策改变风险:
这已是被诸多实例所证明的风险,例如近年来所发生的缅甸政府暂停与中方合作的造价达36亿美元的伊洛瓦底江密松水电站项目,斯里兰卡政府要求暂停由中国企业投资建设的科伦坡港口城项目的施工等事件,充分暴露了“一带一路”国家政策层面不稳定而释放的巨大风险。
争议解决机制:
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不宜采用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而应当约定第三方商事仲裁机构进行国际仲裁的方式;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则应当按照有关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入的国际公约提交专设仲裁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进行国际仲裁。
“一带一路”投资活动,与在其他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境外投资一样,投资者都需要进行充分细致的风险评估,才能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达到预期投资目的。那么,你做足功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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