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园、广场、游乐场所的项目丰富多彩,尤其是碰碰车项目,更是很多家长周末休闲带娃的首选,但是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如果受伤该如何理赔?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孩在游乐场所玩碰碰车受伤起诉游乐场所赔偿相关费用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10岁的小明在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玩碰碰车时被撞伤,治疗产生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3800余元。小明的法定监护人认为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公司作为游乐设施经营者依法赔付孩子受伤产生的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该游乐场所设有安全提示牌,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等,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费用。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某公司向小明赔偿医疗费3000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一般标准为是否达到了同类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具体可以结合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获益、面向的主要群体等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游乐场所更是特殊,面向的群体是未成年人,应当负有更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场所内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使用和运行负责,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对场所内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事故发生。游乐场所安全提示并不是免责牌,在孩子玩碰碰车过程中还应该密切关注孩子们的情况,对不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调整,本案中某公司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作为家长,在孩子玩耍具有一定风险的碰碰车游戏时,也应当对孩子进行密切的关注,发现安全隐患也应该及时制止,本案中小明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综合双方的责任情况及调解意愿,本案最终调解某公司承担3000元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
给家长的提示:未成年人心智、身体发育尚未健全,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加以合理的引导、控制。带孩子外出时,安全是最重要的,作为家长应尽量选择适合孩子年龄的、相对比较安全的娱乐项目,同时要严格按照游乐场所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在游玩过程中,家长要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动态,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在平时生活中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希望每个家长都能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让孩子开开心心出去玩,平平安安回家来。
给游乐场的提示:首先,游乐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还应该防范其他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作为游乐场所仅设置、张贴安全须知不能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游乐场玩碰碰车受伤,如何索赔?
作者:天山区人民法院来源:天山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园、广场、游乐场所的项目丰富多彩,尤其是碰碰车项目,更是很多家长周末休闲带娃的首选,但是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如果受伤该如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