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周海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优化外汇管理方式,赋予企业和银行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简称“28号文”),以简化外汇服务办事流程的简化,拓宽资金使用渠道,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
28号文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共有12项,其中有6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根据2019年10月25日国务院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外汇局发言人王春英司长的答记者问和现行有效的外汇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28号文作出如下解读:
规定 | 解读 |
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 |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 解读: 1. 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 2. 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适用便利化手续。包括: (1)银行在“展业三原则”[1]基础上,优化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审核电子单证,而不用审核纸质单证; (2)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只要真实合法,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3)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不用再去外汇局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2]。 (4)简化进口报关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3]。 3. 货物贸易试点地区由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扩大至其他地区,江苏地区在2019年10月下旬也纳入试点地区,但其他地区待公布。 4. 该规定只适用于试点银行和其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企业条件需参照各试点地的具体规定)。 |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解读: 为对交易的真实、合规性进行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企业需在取得经营权后,去外汇局办理“外汇贸易企业收支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否则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1. 此次改革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 支付机构对“20万美元”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的把握方式[4]: (1)支付机构和银行自行提示符合条件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不用办理“名录”登记。 (2)外汇局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名录”登记。 3. 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5],即:个人可以用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办理小额跨境电商业务。 |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 解读: 1. 本条取消了企业报告辅导期内向外汇局报告业务的要求。此前,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条,外汇局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后实施辅导期管理,企业需在辅导期结束后向外汇局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外汇贸易收支逐笔对应情况。 2. 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贸易主体不一致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的报告[6],企业可自行在网上办理,无需去外汇局现场报告[7]。 |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 解读: 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1. 此次改革允许货物贸易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2. 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类、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也可以不用开立待核查账户,[8]也无需去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银行仍需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查。 |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解读: 《指引》第11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的要求。 1. 目前,为便利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允许其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2. 对于办理名录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现在可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9] |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 解读: 1. 承包工程企业可在境外依法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 此前,企业的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属于“出口收入存放”,需要向外汇局报告账户、银行等信息,累计存放资金不得超过已经登记的境外存放规模,需提高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2. 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 (2)支出范围: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
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 |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 解读: 1. 改革后,投资性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用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2.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包括使用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 (1)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符合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3)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3.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操作方式: (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或结汇划转给被投资企业; (2)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已经并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3)被投资企业在银行办理再投资登记。 |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 解读: 1. 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此前需由银行审单后进行资本项目收入的结汇和划转;改革后,在试点地区,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就可以先结汇划转而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2. 银行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下资金的监管由事前转向事中事后。 3. 目前,试点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此次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 |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 解读: 此条主要是针对资本项目下资产变现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资金[10]可直接使用的规定。 1. 资产变现账户: 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境内转让方在取得境外受让方的对价后,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就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直接使用。 2. 保证金账户: 取消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或结汇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无需原路退回。 |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 解读: 1. 此条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的办理权限由外汇局下放到银行。 2. 取消了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3. 对试点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改为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 解读: 此条规定,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对于外债账户、保证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这三类账户的开户不再受数量限制,以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 解读: 1. 此条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2. 目前已有深圳前海交易所和其他获批试点可以进行不良资产对外转让: (1)资产限于银行不良资产; (2)转让主体限于银行; (3)需向外汇局事前备案。 |
结语: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以上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赋予企业和银行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优化外汇服务,简化办事流程以向市场传递这样一种理念:诚信企业更加便利、小微企业更加简便、资金使用更加高效。
注释:
[1] 银行的展业三原则是指:“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2]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先到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现在试点地区取消了该规定。
[3]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第一条,“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试点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不用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4]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5]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7月3日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问题二:“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7月1日的《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政策问答》第4问:“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即此前个人办理经营性外汇业务不能使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及5万美元的的便利化换汇额度,而应当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管理。
[6]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
[7]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37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其中“贸易信贷”是指企业收付汇时间和货物进出口时间不一致产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贸易融资”是指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8]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此前在自贸区试点A类企业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但根据《实施细则》第40条,对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在核查前需到外汇局登记;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收支在核查前也都需要去外汇局登记。
[9]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政策问答》。
[10] 根据《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户合并为“保证金专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