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一:《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实体审查要素》。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实体审查要素要览
一、案发经过的审查
【审查要点】
案发经过是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切入口和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及确定被告人刑期起止日期的依据。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告人的到案情形往往较为复杂,对此,应当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或到案经过为基础,结合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害人报案材料等,查明各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与供述情况并全面客观表述。具体应查明以下要素:
1.查明案件的管辖情况。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范围往往遍布全国各地,被告人及投资者有时会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故有必要审查案件管辖情况。一般来说,应遵循以下规则:(1)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应将主要犯罪地作为主办地。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主要营业地作为主办地。(2)系列分案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其他犯罪地司法机关办理。(3)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办案机关协调确定或指定有关办案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
2.查明线索的来源,即如何锁定被告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2)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3)侦查机关通过日常舆情监测等掌握;(4)金融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提供;等等。
3.查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被抓获:查明抓获被告人的具体时间、地点;被告人是否被侦查机关抓获或讯问后,侦查机关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殊情况,采取了随传随到、听候处置等管制措施。(2)自动投案:查明被告人是否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电话通知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应事由;被告人是否主动携带涉案款物投案;是否系从境外归国投案。(3)视为自动投案:查明被告人被抓获前,是否明知公安机关会前来处置仍在公司等特定地点等候;是否系在遣返程序中主动提出回国等。
4.查明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包括:(1)查明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及是否存在翻供情况。(2)查明被告人是否存在协助抓获同案犯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等情形。
5.立功情况。查明被告人是否存在协助抓获同案犯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等情形。
6.其他情况。查明刑事立案时间与分案处理情况。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管辖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办理。如果合并侦查、诉讼更为适宜的,可以合并办理。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如果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分办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分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的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主要犯罪地作为案件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作为案件分办地,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本条规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二、被告单位、集资平台及涉案公司基本情况的审查
【审查要点】
特大规模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的被告单位、集资平台、涉案公司数量较多。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明晰涉案钱款去向,有必要查明以下要素:(1)被告单位、集资平台、涉案公司成立的时间、目的。(2)被告单位、集资平台内部的决策机构及部门设置情况。(3)被告单位、集资平台、涉案公司的整体运作模式;集资平台是否存在承包经营情况等。(4)被告单位、集资平台存在转让、收购等情况的,应当查明转让、收购的时间、目的、所涉资金、平台前后运作情况等。
三、非法集资行为过程的审查
【审查要点】
非法集资行为是案件事实的核心组成部分,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犯罪事实构成要素的齐备性、犯罪事实整体过程的完备性、犯罪事实内容表述的精准性等原则。具体应当审查以下要素:
1.非法集资的名义:如P2P网络借贷、项目投资、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理财产品等。
2.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如口口相传、酒会、推介会、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短信、传单发放等。
3.集资项目的期限与对应的利率情况,是否承诺或实质上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集资期限包括一般期限、最短期限、最长期限;集资利率包括一般利率、最低利率、最高利率。
4.集资过程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况:对公司运营及相关项目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情况;虚假担保情况;虚假项目、虚假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情况;隐瞒资金去向、使用情况;假借私募投资等名义的情况(有私募基金牌照,但并未按照相关规定运营)。
5.集资钱款的吸收、支付路径:集资参与人钱款进入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相关账户的路径;集资钱款用于还本付息、投资等的去向路径等。
四、非法集资相关数额与人数的审查
【审查要点】
结合审计意见,查明参与非法集资数额与集资人数、造成损失数额与被害人数;有多个集资平台的,还应分别列明每个平台所涉金额与人数。
五、集资钱款去向的审查
【审查要点】
集资钱款去向的审查既关乎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还涉及后续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法院在审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应当结合审计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查明:(1)集资钱款的去向。对涉案钱款去向应当分类,并列明相应金额,常见的集资款去向有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支出;项目投资;个人消费、挥霍;资金拆借、提现等。(2)查明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自融项目;对真实项目的决策、引进情况及项目投资后的跟踪情况,以查明投资项目是否仅作为对外宣传、吸收资金的手段,并未考虑项目本身的真实回报;用于每个真实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项目的运营、盈利、亏损及回款情况等。
六、各名被告人参与非法集资事实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查明各名被告人的层级、实际岗位职责及任职时间。实际岗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决策人;集资平台承包经营人;参与公司、集资平台决策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的资金端人员;负责项目投资、运营的资产端人员;后台支持人员;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中介费、好处费的集资中间人等。被告人担任多个岗位的,应当对多个岗位情况进行说明。
2.查明各名被告人在共同非法集资中地位、作用的具体事实。包括参与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情况;参与产品设计、平台搭建及维护情况;参与拉拢客户、吸收资金情况;参与投资项目引进、决策情况;参与资金划拨、具体使用情况;其他具体事实。
3.查明各名被告人参与非法集资数额与集资人数、造成损失数额与被害人数。
4.查明各名被告人的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包括工资、佣金、提成、从公司借款或其他违法所得等。
七、综合事实的审查
【审查要点】
需要查明的综合事实包括:(1)各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2)财产查扣情况:查扣财产的总额,以及查扣财产分类与对应数额、数量(现金、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车辆等);各名被告人到案后的主动退赔情况;查扣财产中轮候查封、冻结、需要提前处置财产的情况等;相关财产线索及可能挽回损失的比例。(3)被告人本人及近亲属参与集资及借款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并查明已归还情况。(4)各名被告人中存在其他金融机构工作背景或曾因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的情况。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实体审查要素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