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随着《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的相继颁布,我国也正式拉开企业合规的序幕,这一年也被称为企业合规元年。在三年有余的实践摸索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企业合规中较为亮眼的成果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20年被称作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元年。从2020年3月正式开始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带动下,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浦东、山东郯城、江苏张家港、金山、宝安、深圳南山等6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2021年6月3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布,标志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框架已经有了雏形。
一、什么是企业合规不起诉
简单而言,就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嫌某些特定领域犯罪的企业,由检察机关设立考验期,指导企业制定一定的合规计划及整改条件,考验期届满后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整改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进行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旨在通过合规来分割个人责任跟企业责任,进而实现企业脱罪,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完善内部风险管控机制。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相关问题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行已经一年有余,关于其适用范围我们也可以进行初步的窥探。以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的四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并结合《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分析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罪名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多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比如污染环境、串标、行贿、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延伸分析来看,具体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二)涉案人员
从上述典型案例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不仅仅适用于企业,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以一言以蔽之,也就是《意见》中的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就是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三)涉案情节
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浙江省《刑事合规法律监督意见》”)规定,涉企犯罪案件须符合下述基础条件,才可纳入该意见的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
2、涉案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具备两个从轻处罚情节或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可视情纳入;
3、涉案企业(包括企业经营者、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等个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涉案企业及时修复受损法益或取得被害单位(人)谅解;
5、承诺积极建立有效刑事合规计划。
作为律师,应如何理解与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这一基础性的适用条件?
试点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都要求涉罪企业、人员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分歧,包括对定罪量刑无争议都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合规不起诉中的“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也即俗称的“有罪不诉”。如果是绝对无罪的,或者证据存疑的,那就不是相对不起诉或有罪不诉。作为试点检察院来说,其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故其出台的书面文件必然并必须规定这样的基础性适用条件。
那么,辩护律师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法律适用上与公诉人有分歧,是不是就不能或者放弃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呢?我们的意见是一切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灵活把握。一种情形是,如果经深入分析研究,确信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然应该坚持从“存疑不诉”角度作无罪辩护。既然认为证据不足无罪,那就不会有认罪认罚,也不会有后续的合规不起诉。另一种情形是,虽认为事实有模糊、证据有存疑之处,但对于万一起诉到法院是否会定罪处刑无确定把握,那么就应该考虑选择认罪认罚和尽可能说服检察院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众所周知,对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而言,认罪认罚,有的确实是认为自己有罪、有此罪、罚当其罪,有的则是本质上的辩诉交易之妥协结果。事实清不清,证据足不足,法律适用有无分歧,对于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而言,是不是考虑认罪认罚与尽可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看不同选择的利弊与力量强弱。当然,在作出选择之前,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做充分的解释与利弊分析。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但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效果,其他的公权力机关,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甚至有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代表委员个人,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提出适用该制度的建议。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时间,《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将该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和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相结合,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或为确定该时间提供相应指引。
(五)合规不起诉的流程
地方检察院出台的政策都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作机制与流程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而言,在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审查起诉之前,都需要先判断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适用于该企业,并向企业征询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如果确定适用该制度,则检察机关确定该企业的合规考察期(目前各地时间不一致),在考察期内由企业聘请或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合规监督人员,制定合规计划并交付执行,最后由检察机关在考察期满后验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刑事合规不起诉中的“不起诉”,并非是“当然的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绝对不起诉针对的是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时,绝对不予起诉。
第二种是相对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相较于绝对不起诉而言,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情节,只是根据其轻微程度可以不受刑罚或免除刑罚,是否起诉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种是附条件不起诉。即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备特定情形(即被胁迫参与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人。
就刑事合规不起诉而言,由于并非绝对的不对起诉,因此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绝对不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并非未成年人,因此也不属于第三种情形。那么刑事合规不起诉从性质上只能归为相对不起诉,但企业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不过,从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性质宜归为相对不起诉。
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类型
在后疫情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保护,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复苏的一项核心议题。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参与程度,推动检察制度改革,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根据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程序的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也被称为“不起诉后建议合规模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该企业送达构建合规体系的建议书,要求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建立合规体系。该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企业是否落实合规体系的构建,以及如何构建该体系,均不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由此影响到企业合规制度目的之实现。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相比之下,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又被称为“不起诉督促合规模式”)对促进涉案企业构建和落实合规体系具有更大的优势。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通常会设定一定时限的考察期,监督企业构建并具体落实合规体系,而且仅在检察机关对该合规体系验收合格后,才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获得不起诉的处理,对企业本身、检察机关和社会而言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对涉案企业而言,获得不起诉的处理意味着该企业不必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被迫终止运营或破产,同时企业雇员也免遭失业风险。
更重要的是,合规不起诉制度为企业运营创造了一定的激励制度,促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落实,为企业后续的合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处罚不合规的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并完善检察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中的作用。从社会层面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减少了企业破产的风险,既有助于稳定经济,也对创造有序运作、合规运营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企业合规系列3--刑事合规不起诉
作者:瀛之志合规团队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2018年,随着《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的相继颁布,我国也正式拉开企业合规的序幕,这一年也被称为企业合规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