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各类数据信息迅猛增长,数据交易不断增多,关于数据交易所应运而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数据的法律属性、保护模式等。鉴于社会发展趋势的驱动而诞生出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面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一方面奠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存在基础为以后立法提供坚实基础。
一、关于数据
如何界定数据的内容和外延,根据本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的保护有规定的,遗照其规定。目前存在的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概念中,联系最密切的是汇编作品和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未专门规定对数据库的保护。根据现有法律,对数据可以分别情况依据著作权、商业秘密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汇编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如果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随着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交易的进行,清晰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是交易的前提。数据的法律属性关系到以数据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调整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数据开发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也影响着数据产业的发展。目前,民法总则没有对数据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对数据的保护以保护民事主体个人信息权益为前提。收集利用数据信息容易侵犯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其权利主体为用户个人所有,其使用和经营须通过许可,否则为侵权。这目前是唯一认定数据在法律责任当中可行的理论思路。
二、网络虚拟财产
这是计算机网络时代的 技术发展产物,随着网络的生活化发展,围绕网络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日渐成为财产纠纷之中的一种。广义的网络虚拟空间的所有财产包括电子邮箱、经注册的域名、网络账户、虚拟货币等。狭义的网络虚拟空间的所有财产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人物等。玩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通过练级或购买游戏卡等真实钱财付出,买卖装备等市场交易获得网络享受。在虚拟空间的创造所得可转化为现实的财富。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大多数为网络游戏交易而导致的纠纷。如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权属确认问题。还有,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纠纷,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玩家的装备丢失等产生的纠纷。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争议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生物武器被另一玩家盗走,但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资料交原告,原告以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人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没有进行安全防护职责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发生于2003年,可见早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未落定前网络财产问题就已经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法律问题,通过此次的《民法总则》可以说是给虚拟财产带来了春天。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权属观点不一,应如何保护这类财产是以物权的角度还是债权的角度,这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完善。
第一百二十七条虽然本条仅为指引性规范,但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本条文不仅体现了紧跟时代潮流、回应“互联网+”的要求,也反映出虚拟财产在未来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法》、未来有关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等均可能涉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世界的财产保护----民法总则第127条
作者:王昕冬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各类数据信息迅猛增长,数据交易不断增多,关于数据交易所应运而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数据的法律属性、保护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