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的“权”世界路过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模式的不断变化,网络购物、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消费欺诈、信息泄露、虚假宣传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模式的不断变化,网络购物、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消费欺诈、信息泄露、虚假宣传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和生活质量。在当前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网络直播间如火如荼进行的情况下,消费者如何在新型的购物方式中保障权益亟待解决,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成为迫切需要。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文将通过司法实践为例,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或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可能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进行宣导,希望以此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识别和防范消费陷阱的能力,为消费者提供纠纷解决的正确指引!
No.1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No.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No.3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一: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XX压力瘦身糖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典型意义】
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时的行为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消费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案例三:李某某组织虚假交易不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裁判结果】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起建立工作室组织员工为他人淘宝店铺虚构交易(即刷单)。当事人将刷单任务清单发给其工作室组织的刷手。刷手通过关键词和主图找到对应商家的店铺,然后在上面关注、收藏该淘宝店铺,然后再货比其他商家的店铺,之后就下单付款。当事人跟客户确认订单属实后,就支付佣金给刷手,而客户支付货款和佣金给当事人。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为36个淘宝店铺刷单626单。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借助技术手段,衍生的数据爬取、刷单炒信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多发,刷单炒信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应自觉维护互联网经营秩序,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杜绝任何形式的售假行为和刷单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对于网购中发生的纠纷,消费者享有如下制度保障:
1.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不满意的,在保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除定作产品、鲜活易腐产品、特定的数字化产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宜退货的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2.收货人签收商品不等于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实践中,快递公司未经收货人验货,即直接将快递投放至收货人指定地点,并显示商品签收的情况比比皆是。此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收货人已签收商品为由,主张其已履行了质量担保义务。
3.奖品、赠品、换购商品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事由。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以积分、优惠券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亦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高额赔偿承诺需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
网友发出疑问:网购发生纠纷,可以要求网购平台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当遭遇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STEP 1:收集证据,寻找维权凭证
例如:(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络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山海,保存好病历和医药费发票。
STEP 2:整理好以上维权凭证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电话;
(4)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所说的有关其它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检法》、《广告法》《商标法》《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等。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你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通过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从你的“权”世界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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