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 经营者以次充好?法院:退一赔三!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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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小案虽微,折射法治光芒
故事虽简,蕴含深刻道理
渝中法院“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中心推出
“经纬法官说法”之“小案大道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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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变美”虽好,更要谨防“以次充好”。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王某到某机构安装牙齿贴片,工作人员介绍该产品为德国某进口品牌的琥珀瓷。一个月后,王某安装的牙齿贴片脱落并出现牙龈红肿,后经鉴定,该牙齿贴片质保卡系假质保卡。王某遂起诉要求退还费用并支付赔偿。法院认为,该机构以次充好,构成欺诈,遂判决退还王某15000元并三倍赔偿45000元。
02
以案说法
1、消费者在哪些情形下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三倍金额的赔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2、经营者哪些行为构成欺诈?
经营者常见的欺诈的行为有:(1)虚假宣传,比如实物与图文不符;(2)销售诱导,比如找人刷单、刷评、故意标高成交量,吸引消费者购买;(3)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比如销售过期商品;(4)销售伪造产地、冒用厂名的商品,比如伪造知名商标销售假酒;(5)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比如前述案件中销售冒充进口品牌商品;(6)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比如经营者使用“八两秤”。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04
法官寄语
作为一名消费者,如果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请您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我们将依法为您的权利保驾护航。让我们携手优化消费环境,共筑满意消费。
来源: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审管办(研究室)
文字:李玉男

初审:李小威


复审:罗静


终审: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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