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规不起诉制度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也就此展开了试点,并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了推动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对合规不起诉法益结构变迁及其动因进行分析的同时,剖析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实践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以法益结构变迁为基础提出了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实践;法益
合规不起诉指的是,当企业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提出的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基础上,就涉案企业犯罪的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并督促企业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而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与自然人犯罪不同,企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更多的指向国家利益。某数据库数据显示,2019年单位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作为发生最多的两类案件,占单位犯罪总数的61%,这两类案件就是典型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但是,由于企业在社会与经济中的特殊处境,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常常会引起员工失业、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产业上下游各公司合同无法继续、资金链难以周转,进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社会法益与国家法益之间的冲突。
与常规的企业犯罪公诉制度相比,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法益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社会法益相较国家法益而言处于优先地位。当前,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实践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为了探究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对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展开了研究。
一、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变迁
(一)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变迁
合规不起诉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它的形成深受美国流行的现实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影响,与传统的刑法理论有一定分歧,不愿受罪刑法定原则束缚的去追求社会的福祉。由于企业犯罪的趋向经济利益的特点,以及大多指向国家利益的特殊性,合规不起诉制度迅速的在全世界引起讨论。在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要归因于单位犯罪案件法益结构与常规的犯罪案件的法益结构存在很大不同:随着社会和社会治理理论的发展,社会治理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影响法益结构的因素由一元向多元转变。在常规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中,法益结构相对简单、明确,即便是在数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法律和法学理论明确定性,但现代的单位犯罪复杂的法益保护权衡,对刑事政策和法益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个体法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法益与国家法益三种。在现代的单位犯罪案件中,对企业进行刑事处罚,其不良后果往往要使员工、投资人、与之交易的其他公司和用户等大量无辜的第三人受到影响——员工失业,投资人难以收回投资,其他公司和用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资金链受到影响,使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多种法益存在冲突,面临着不同法益的排序,形成不同法益结构的问题,需要在甄别首要法益的前提下慎重作出抉择,尤其是要全面考虑对社会和社会治理效能的影响。
当企业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存在冲突时,出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合规不起诉制度在美国出现。合规不起诉包含了“合规”与“不起诉”两个部分,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合规”条件下,企业犯罪可在司法实践中免于起诉。由于企业犯罪的特殊性,以国家法益,尤其是国家税收法益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法益为主的传统公诉模式法益结构,已不能满足治理需求,因此,在各国合规不起诉实践中共同体现的,是法益结构的重心由国家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变。
合规不起诉尚未在我国制度层面予以确立。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践较晚,首个合规不起诉案件发生于2015年。浙江省岱山县某公司出现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常规的司法理念,这一行为使得国家税收损失,对国家法益造成侵害,触犯刑法规定,应当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制裁。在此种司法理念下,对该案法益冲突的权衡相对机械化,依然贯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目的来进行法益保护,在本案中即表现为以国家法益为法益权衡考量重心的传统法益结构理论。而在司法实践中,岱山县检察院从社会治理的大局出发,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了充分考虑,尤其是对员工的失业风险予以了必要考虑。出于对企业运转影响、对员工失业的社会风险的考量,检察院要求该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并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作为检察院对该公司犯罪行为不起诉的前提。本案是我国对合规不起诉的第一次实践。在本案中,检察院的合规不起诉决定,一方面规避了企业破产的风险,保护了公司全体员工正常就业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合规整改,保护国家利益免受进一步侵蚀。检察院在面对本案复杂的法益冲突时,出于大局的考虑进行了全面的法益权衡,最终的合规不起诉决定更倾向于保护社会法益,体现了在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法益结构重心从国家法益到社会法益的转变。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虽然可以有效的减少再犯罪的风险,但其合规成本可能相当昂贵,在法律未对企业合规提出强制性要求时,可以看作是一种刑法手段之外的惩罚。这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实现了教育与惩罚的有机统一。当然,对于企业而言,合规并不应被视为一件坏事。刑事合规赋予了企业对内部人员犯罪的监督监管和教育预防的责任,同时将企业同单位犯罪受益者的身份分割开。2017年兰州市雀巢(中国)公司员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足以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雀巢公司以合规为抗辩,说服法院在判决中将员工违法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分割,使得法院一方面对犯罪的员工予以制裁,另一方面采纳了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议。本案与传统起诉案件相比,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起到不使用刑事手段,而让企业主动自发预防犯罪的作用;反映了司法理念中,对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从企业对员工行为承担严格责任,到更重视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转变——这种转变减轻了企业的责任,活跃了市场经济行为,鼓励了创业创新,是法益结构的重心向社会法益倾斜的一种表现。
(二)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变迁的动因
我国对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实践是多种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时代语境的变化、政策导向以及司法理念的转变共同促成了合规不起诉实践的法益结构变迁。
首先,社会背景和时代语境的变迁是司法活动中法益结构的变迁的根本原因。社会物质条件制约司法实践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社会物质条件出现新旧交替的时代中,法益重叠的情况日益频繁,法益冲突日益剧烈。在经济发展面临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关口,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立法及司法部门根据社会的变化情况调整立法和司法活动,使得法益结构向着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产生变化,合规不起诉即在此种背景下在我国开始了试点探索。
其次,政策因素是法益结构变迁的直接原因。政策因素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方向指引性。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对于民营企业涉嫌单位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主张,这一司法政策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一政策的驱动下,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行了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和实践,第一批案例便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进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合规不起诉案例。司法机关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政策直接促成了法益结构的转变。
再次,司法理念转变是促使法益结构变迁的重要原因。司法主体的司法理念决定了具体的司法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仍然在不断发展,吸收接纳各个法学学派的营养。源自美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深受现实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影响,表现为不拘泥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将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摆在第一位,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这与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法律理念有一定区别。由于合规不起诉与以往的司法理念存在这样的冲突,在我国尚未形成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系的情况下,不同司法主体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不同法益结构的司法政策实施效果区分会愈来愈明晰,起到真理越辩越明的作用。这种不同司法理念造成的冲击,也是单位犯罪案件中法益结构变化的重要推手。
二、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
作为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减少企业风险、保护社会利益的诉讼替代模式,合规不起诉的优势较多。首先,它可以对企业合规整改产生更大的动力,通过违法风险教育类似机制从源头减少犯罪的数量,预防犯罪;其次,它赋予企业监管者的责任,并把企业同受益者的身份分割开,减少企业涉嫌犯罪的风险,减少创业负担,增强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再次,它能够对出现犯罪行为的企业进行更有针对性地监管;最后,以国家法益的让步为代价,社会利益得到保护,稳定了社会经济、社会治安。尽管优势明显,但在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规不起诉与当前公诉制度衔接不畅。
第一,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管程序的节点滞后。在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管程序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监察部门调查为前置,在整个环节中检察机关不具有立案侦查权。然而,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对企业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资等强制措施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停摆,人员流失,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检察院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亦难以挽救企业,造成社会利益严重受损、国家利益又得不到充分救济的双输局面。可见,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管程序的节点滞后,可能会导致合规措施起不到相应作用,改革效果有限。
第二,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体系尚未确立。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活动并不充分,只是在部分案例中零星出现,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在处理有关的企业犯罪问题时,检察机关仍然习惯于通过公诉途径处理相关问题而不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在实践操作方面,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实践活动亦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此外,合规不起诉的实践,亦需要制度化的指导,让各级人民检察院敢于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也善于依据制度开展合规不起诉活动。
第三,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和整改验收存在漏洞。检察机关是合规不起诉实践活动中的主体,但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以及整改结果的验收具有行政监管的属性。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督、验收与其本职存在一定冲突。在当前,行政机关在合规整改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种权力和监管的混乱势必会引起权力寻租,出现漏洞,绝不是长久之计。
三、法益结构变迁背景下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申请启动”的机制
制度建设是规范和指引司法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合规不起诉制度尚未形成体系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并逐步构建和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启动程序是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启动、如何执行合规不起诉的关键,根据国内外合规不起诉实践的情况来看,合规不起诉启动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和检察机关自行启动两类,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应当建立“申请启动”的机制,即在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和不起诉的请求后,检察机关再决定是否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在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前,需要涉案企业在提交不起诉申请的同时提交自查整改的合规承诺书。与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相比,企业申请启动可以更好地避免司法权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在检察机关收到涉案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量,而不是只要涉案企业提出申请便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也不应一味地拒绝合规不起诉申请。对于如何抉择,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益权衡,从而确定是否启动。如对于牵涉较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当更多地考虑公众利益。对于满足合规不起诉要件的申请,则需要通过制度明确涉案企业的责任,并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合规整改,以避免合规不起诉流于形式,造成法益结构的严重失衡。
(二)强化监管验收的力度
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下,法益结构虽然发生了改变,但并不意味着某一法益的完全消亡,仅是不同法益的排序发生了变化。为了确保次要法益不至于被完全侵蚀,还需要检察机关在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后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确保法益结构在合理区间的平衡。
首先,明确整改期限,监督涉案企业如期完成合规整改。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并向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要求后,在缺乏必要的监督下,涉案企业不一定会严格进行合规整改,甚至不进行合规整改,因此有必要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需要对企业整改的期限提出明确而合理的要求。
其次,通过发布合规指引的方式指引和督促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对于涉案企业的不同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需要制定不同的合规整改行为指南。合规整改指引的发布应当以权威性、独立性、高效性为基本原则,要将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等内容全部纳入。
再次,对企业合规整改行为进行严格验收。验收是检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的关键,只有企业严格进行合规整改并达到要求,合规不起诉制度才真正具有实施的意义。在达到检察机关限定的整改期限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成果进行检验,最后根据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效决定是否进行起诉。
(三)形成公开透明的程序
与公诉相比,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实施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确保合规不起诉的公开和透明,保证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以及涉案企业的整改过程能够得到社会的监督,从而确保法益结构的稳定。对此,需要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公示。
第一,在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意愿后,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可以将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承诺书等有关内容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并设定公示期限,以在公示期内接受其他主体可能提出的异议,并对异议作出响应。
第二,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将决定书、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等内容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各界可以对相关主体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根据合规整改计划等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后,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达到预期,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应当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社会各界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在下一步作出是否起诉决定时应当考虑。
第四,在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相关文件进行公示,以确保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充分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相关行为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结语
合规不起诉制度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偏向性,但其实质是通过对法益结构的调整,达到更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公众的结果,因此,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出现是司法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尚处在初步探索阶段,有待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进行评估考察和经验总结,在确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积累经验。在实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法益冲突的权衡应当更多地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确保法益结构处于合理状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 2019 (3):61-77.
[2]杨帆. 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3):77-88.
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
作者:李小波来源:鑫诺律师事务所

摘要:合规不起诉制度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也就此展开了试点,并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