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对国家队前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开启调查之日起,这场堪称“足坛狂飙”的专项整风行动已经席卷了整个中国足球界。
虽然前有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国足领队蔚少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陆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国足成员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国足成员祁宏、江津及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等一系列在足球界极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但近些年涉及足球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通过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罪名的近5年案件数量信息检索,涉及足球相关的受贿罪案件数量为74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数量为7件。在检索到的大量刑事案件中,不乏包括中国足协官员和足球运动员在内的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案的情况。
经过以上梳理,笔者认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的主要刑事罪名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受贿罪,其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笔者将在下文对这两类犯罪的定义及入罪标准进行进一步解构。
一、受贿罪
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从事公务的人员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上述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即构成受贿罪(在特殊情形下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也构成受贿罪,比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情形)。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一般系足球运动员或者其他非从事公务的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如上述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范畴,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截至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予以明确。
同时, 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上如何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拿钱不办事”是否属于受贿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首先,在受贿罪中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其次,在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刑法法理通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在足球裁判员龚建平受贿一案中,法院认为龚建平利用接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联赛裁判员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让其在比赛中予以关照的请托,在比赛前和比赛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无论其在比赛中是否公平执法,均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由此,在受贿罪司法裁判中,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行为认定。
同理,如果足球运动员明知他人有让其在比赛中“打假球”即降低竞技水平,在比赛前和比赛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或者财物,无论其在比赛中是否认真参赛,均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法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结语
作为商业化较早的单项体育赛事,足球在寄托了引领体育产业发展这一使命的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的体育廉洁法治理念塑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结合大成律师长期为体育产业服务以及刑事案件代理的经验,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各种潜在刑事风险影响因素、表现形式、危险性和责任后果的宣传与培训,让相关从业人员体育廉洁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从而避免操纵体育赛事行为法律规制的体系陷入短期的“运动式”治理困境。
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对国家队前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开启调查之日起,这场堪称“足坛狂飙”的专项整风行动已经席卷了整个中国足球界。
虽然前有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国足领队蔚少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原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陆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国足成员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国足成员祁宏、江津及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等一系列在足球界极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但近些年涉及足球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通过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罪名的近5年案件数量信息检索,涉及足球相关的受贿罪案件数量为74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数量为7件。在检索到的大量刑事案件中,不乏包括中国足协官员和足球运动员在内的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案的情况。
经过以上梳理,笔者认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的主要刑事罪名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受贿罪,其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笔者将在下文对这两类犯罪的定义及入罪标准进行进一步解构。
一、受贿罪
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从事公务的人员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上述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即构成受贿罪(在特殊情形下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也构成受贿罪,比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情形)。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构成要件 | |
客体要件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
客观要件 |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足球行业相关人员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一般系足球运动员或者其他非从事公务的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如上述相关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范畴,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截至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予以明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 |
客体要件 |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
客观要件 |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 | 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
同时, 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上如何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拿钱不办事”是否属于受贿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首先,在受贿罪中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其次,在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刑法法理通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在足球裁判员龚建平受贿一案中,法院认为龚建平利用接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联赛裁判员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让其在比赛中予以关照的请托,在比赛前和比赛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无论其在比赛中是否公平执法,均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由此,在受贿罪司法裁判中,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行为认定。
同理,如果足球运动员明知他人有让其在比赛中“打假球”即降低竞技水平,在比赛前和比赛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或者财物,无论其在比赛中是否认真参赛,均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法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结语
作为商业化较早的单项体育赛事,足球在寄托了引领体育产业发展这一使命的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的体育廉洁法治理念塑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结合大成律师长期为体育产业服务以及刑事案件代理的经验,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各种潜在刑事风险影响因素、表现形式、危险性和责任后果的宣传与培训,让相关从业人员体育廉洁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从而避免操纵体育赛事行为法律规制的体系陷入短期的“运动式”治理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