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肇事“好心”帮忙毁灭证据 害人害己最终获刑6个月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赵某的朋友马某交通肇事后,赵某帮助马某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侦查工作。近日,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赵某的朋友马某交通肇事后,赵某帮助马某实施了毁灭证据的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侦查工作。近日,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帮助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马某(已起诉)实施撕毁肇事车辆的车贴、转移车内物品、抛车等毁灭证据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侦查工作。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帮助”应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实施的一切为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故意,不管客观上采取什么方式的帮助,事实上都侵犯了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应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规制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帮助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一是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伙同当事人共同实行毁灭证据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实行毁灭证据的行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