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2021年3月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2021年3月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此类恶性事件的频发,多起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做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防护,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名应运而生。
01、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
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达到用刑罚规制的程度。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严重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当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则需要以刑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具体而言,就是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规定,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这一标准。笔者认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对情节进行整体评价,应当从所抛物品的种类、行为人所处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甚至是抛物的动机、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害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实质的、综合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危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当高空抛物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者重大公私财产足以造成侵害的危险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2、抛物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抛物者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该罪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类型的犯罪。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过高空抛物行为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审查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论处。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精神病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处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关于高空抛物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情形,如经过侦查或者调查,仍无法确定抛物者,则无法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也无法确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条件。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根据“公平原则”,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03、“高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另外,“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所以,“高空”应理解为是物品从高处掉落低处的位置差异。
另一方面,认定高空抛物罪“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构成要件要素,应坚持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具体抛掷的场所、高度、抛掷的物品大小、形状、质量、软硬程度等因素、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危险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即便抛掷的物品本身不具有较大杀伤力,但在重力作用下也可能致人伤亡,如螺钉、鸡蛋等。
04、“多次实施”的认定标准
“多次实施”作为“高空抛物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照《刑法》中“多次”的要求,应是“3次以上”。问题是: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有无时间限制?这决定了对“多次实施”的准确认定。例如,“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属于“多次盗窃”、“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两年内抢劫三次的”属于“多次抢劫”、“两年内抢夺三次的”属于“多次抢夺”。如果从规范目的的角度看,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时间限制。在立法未有明确要求时,实务中尽量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
05、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如“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江苏溧阳一女子从三楼两次扔下两把菜刀,所幸没有伤及他人。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公共管理秩序,遂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及多项罪名,如高空抛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如“长春高空抛物案”,一男子多次向购物广场高空抛掷砖头等杂物,致一女子死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高空抛物不仅触犯刑法,一旦产生损害后果,行为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居民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区域安全的管理者,应做好安全防范和风险预估工作。若是出现高空坠物事件,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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