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分、扣留是否属于不具有驾驶资格?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全文概要提炼 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出现此种情况的,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其业已向受害人赔付的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款。

全文概要提炼
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出现此种情况的,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其业已向受害人赔付的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款。
案例
2016年4月19日11时15分,唐爱林驾驶闽E×××××号两轮摩托车行至漳州市龙文区龙文一路福隆城小区9幢路段时,与对向马亮驾驶的闽E×××××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唐爱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亮负主要责任。
法院另查明,闽E×××××号两轮摩托车车主为唐爱林,该车于2015年12月4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唐爱林在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为B、U,即处于超分、扣留状态。
保险公司(原告)诉求:依法判令唐爱林偿还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8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
发生事故时唐爱林的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法院观点
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包括自始至终未取得驾驶资格和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时或者永久剥夺驾驶资格。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形。唐爱林的驾驶证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处于超分并被扣留状态,在依照规定参加学习并接受考试恢复驾驶资格前无驾驶资格,亦即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支持原告诉求。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向侵权人追偿其业已向受害人赔付的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作者观点
在实务中,很多驾驶员在驾驶证超分、暂扣状态下抱有侥幸心理继续驾驶机动车。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他们仍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帮他们赔付一切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伤者抢救费后,这些事实上已无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们并不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对他们提起追偿诉讼。理由可见上述法院观点及裁判依据。
本案的裁判对社会价值取向有两点好处。
1、维护社会公平。如果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和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在同等情况下获得同等的赔偿,会导致保险公司整体赔付率升高、保费增加,对遵守交规的其他投保人而言不公平。
2、有助于加强投保人的守法意识。将超分、暂扣状态解释为不具有驾驶资格,能避免保险制度沦为人们违法违规的保护伞,并侧面敦促人们遵守交规,降低违规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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