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就电影产业方面的立法,此前较为系统全面的为2001年起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自2011年至2016年,国务院调整行政法规审批权限,对电影产业利好的政策频出,整体体现“简政放权”的精神,《电影管理条例》中的诸多规定已陆续被修订。加之此番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我们发现,如今有关电影产业的诸多规定已经不同于早期的《电影管理条例》,本文特此进行梳理和对比,可见对中国电影产业有益的政策不少、产业仍将快速发展。
1. 设立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发行单位、放映单位,取消“前置审批”
原规定
此前设立内资电影制片单位,需要征得拟设立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在通过审批后,才能取得营业执照。
同样地,设立发行单位、放映单位均需先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后取得营业执照。
现规定
设立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发行单位、放映单位,无需再经过上述复杂的审批流程,实行“后置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调整)
2. 取消《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
原规定
此前非电影制片单位拍摄电影,必须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现规定
非电影制片单位拍摄电影,无需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调整)
3. 允许国外电影公司与国内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电影
原规定
仅国内电影制片单位在通过审批后,方可与国外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电影。
国内非电影制片单位,不可与国外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电影。
现规定
只要获得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与境外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电影。对于国内的电影公司,不再要求必须是电影制片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电影公司必须是以与国内电影公司合作拍摄的形式才可拍摄电影,纯外资仍然被限制进入电影行业。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4. 明确“一般剧本无需再进行审批,重大题材剧本仍需审批”的原则
原规定
无论是一般剧本或重大题材剧本,电影审查机构均可以对剧本进行审查。若审查不通过,则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拍摄。
现规定
对于一般剧本,仅需报送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无需进行审批。
对于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规定报送审查。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5. 增加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原规定
在此前规定中,对于电影禁止包含的内容,未提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现规定
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定:
(1) 电影内容不得包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 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因此,电影制片方在制作电影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的内容;同时,若电影含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身心不适的内容,应当予以提示。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6. 明确电影审查方式和异议的处理,并将在未来制定完善审查标准
原规定
在此前规定中,并未规定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审查方式、审查人员,电影的审查更多的是依赖于主管部门的主观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同时,若电影审查未通过,需要向审查机构申请复审。
现规定
明确了电影审查应当组织至少5名专家进行评审。
若电影审查通过,则可以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若电影审查未通过,并对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可以预见,在不久之后,即将会有关于电影审查的实施细则公诸于众。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7. 参加海外电影展,“审批”转“备案”
原规定
根据此前规定,若需参加海外电影展,需将影片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该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现规定
根据目前规定,若参加海外电影展,在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仅需办理备案手续即可,无需另行获得审批。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8. 加大对农村、公益院线的投入和扶持
原规定
虽然在《电影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对于在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但范围局限于16毫米电影片的发行、放映。
显然,电影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已经无法顺应目前的电影行业。
现规定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加大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并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网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同时给予相应补贴。
此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鼓励通过票价优惠等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等提供观影便利,同时给予相应奖励性补贴。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9. 加大电影行业的整体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引导资金、税收优惠、整体发展规划、对接金融产品等措施,促进电影行业发展
原规定
无具体扶持规定。
现规定
(1) 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2)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 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电影提供相应支持。
可以预见,在积极推动电影产业的大背景下,电影行业和私募基金、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保险机构等也将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调整)
10. 伪造票房将面临行政处罚
原规定
对于伪造票房行为,无具体处罚规定。
现规定
若存在伪造票房行为,将可能面临如下的严重处罚:
(1) 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50万元以下罚款;若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 情节严重,被责令停业整顿。
(3) 情节特别严重,吊销许可证。
从《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细数电影行业变化
作者:张烜 刘雷来源:星瀚微法苑

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就电影产业方面的立法,此前较为系统全面的为2001年起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