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湖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 五年来,湖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
五年来,湖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自即日起,我们将发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典型案例系列,旨在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01
被告周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全链条追究生态破坏责任
简要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甲酯油(危险废物)633吨左右,造成环境污染。其中,从陆某某、张某某处购入140吨左右;从朱某某处购入136.4吨;从郑某某、谭某某处购入60吨;许某某帮助周某某运输380吨左右。案发后,当地政府对案涉被污染场地进行处理,产生处置费2862614.04元;经鉴定,违法行为导致案涉地块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产生环境修复费用15255400元、土壤损害费用280328元、检测鉴定费用610000元。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经与周某某等磋商不成后,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周某某承担上述费用,许某某、陆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谭某某、朱某某就上述费用与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直接实施污染行为,应当对涉案地块的污染结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工业固废产生者陆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系各自实施出售行为,分别与周某某形成三个违法处置利益链条,应当按各自违法利益链条所占全部赔偿责任的过错比例与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某某为周某某实施污染行为提供运输帮助,应当按其参与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某承担赔偿费用总计19008342.04元;陆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就4181835.25元承担连带责任;朱某某、许某某就3991751.83元承担连带责任;谭某某、郑某某、许某某就1710750.78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环境无价、损害担责。本案的处理落实最严密法治,既坚持依法追究未尽到法定责任义务的工业固废产生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又准确评价,按照事实上形成的售卖、运输、存储利益链条中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数量、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以及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力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认定各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范围,充分体现民事审判的绿色原则和公平原则。全链条打击且一次性解决涉案相关争议,避免了再次追偿引发多个诉讼,加强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诉源治理。


02
浙江某环保公司环境污染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两案——统筹民刑责任,共护京杭运河
简要案情
浙江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其公司未获得一般固废处置资质及水泥砖原料加工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形下,购入工业固废炉渣用于制砖生产。该公司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后,将8万余吨炉渣堆放在大运河沿岸码头,未采取任何防风、防雨、防渗等保护措施,致使黑色污染物随着雨水渗入土壤,造成大运河沿岸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经鉴定,该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225.72万元。检察机关以该公司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和该公司及其负责人触犯刑法为由,分别向湖州中院、南太湖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污染环境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湖州中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公司达成协议,其自愿承担所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法院经公告、审查后,出具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
南太湖法院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等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该院根据湖州中院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两案因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审级不同,检察机关向湖州两级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两级法院如“个案独立、分别处理”,不利于案件审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开展,故湖州中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基于刑事追责情况,主动与检察机关和南太湖法院进行沟通。为避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失衡、民事责任无法有效履行、大运河污染延迟修复等问题,两级法院在固定案件相关事实前提下,探索采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有效衔接民刑责任,引导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审理模式的探索,综合系统考量案涉被告的民事、刑事责任,提高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履行率,降低了环境治理成本。


03
汪某与安吉某社区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强化司法协同,高效化解争议
简要案情
1993年,安吉县某林场向安吉某社区经济合作社承包某水库260亩毛竹,双方签订《林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3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并对“承包期满后的利益分配”做出约定。2002年,林场将该毛竹山转包给汪某经营毛竹,双方签订《经营承包协议》,承包期至2018年9月1日。2003年,汪某与安吉某社区经济合作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关承包的事项按1993年合同履行。该山林在承包到期后,双方就二度毛竹的收益分配事宜产生争议。承包经营户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安吉某社区经济合作社支付承包山林中二度毛竹超过60万斤部分的所有增加量的收益29.9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案情复杂、纠纷产生时间长,当事人争议较大。为妥善化解纠纷,南太湖法院通过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发挥属地法院与属地职能部门联系紧密、情况熟悉等优势,委托属地法院协助开展部分取证调查、案件协调等工作。最终,在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南太湖法院自2019年10月跨区域集中管辖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系全省首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解决管辖法院与属地行政部门沟通不畅、属地法院环资审判职能弱化等问题,南太湖法院建立了全国首家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并在全市各县区逐步实现全覆盖。该中心发挥了矛盾纠纷共调、生态环境共护、信息资源共用、协作机制共谋、生态成果共享等主要作用,强化了管辖法院与属地法院的协同协作,为环资审判管辖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制度保障。


END
来源|环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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