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韩国《商标法》全面修订,修正案2月初在国会通过,2月29日公布,9月1日将正式施行。韩国《商标法》自1949年11月28日即制定颁布,之后历经大小多次修改,上次大修是1990年,本次全面修订也是对过去26年间零散修改的一次整合。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包括:
一、放宽商标表现形式要求
根据新法,只要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无论表达形式如何,都可注册为商标。这一修改顺应了国际上对于商标表现形式要求降低的大趋势。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非传统类型的商标不断涌现也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今后,商标的表现形式会越发多样化。
二、规定判断相同近似以决定作出时间为准
根据现行韩国《商标法》,如果商标申请时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是在先申请,在后的申请就会被驳回,即使在先注册或申请因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消亡。这种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判断在先权利冲突的方式对申请人不太有利,因为申请之后,官方做出是否允许注册的决定之前,在先权利可能会发生变化,完全不考虑这种变化是不妥当的。
新法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整,规定“做出能否注册商标决定之日前存在类似的在先商标,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与此相呼应,新法删除了有关“在注册商标失效一年内任何与其构成近似的标志都不得注册为商标”的规定。时间基准的调整在判断在先权利冲突上更为客观合理。但是彻底取消一年的缓冲期,丝毫不给旧标退出市场留出时间,新旧标记共存,很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也可能对消费者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三、加大对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制裁
现行《商标法》规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在其他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在代理或代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能在韩国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出现这样的不当注册,商标权利人应该在代理人/代表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
新法扩大了上述禁止的范围,规定除代理人或代表人外,还包括任何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合同、商业或其他关系的人。而且,“一年”和“五年”的时间限制都被取消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过代理/代表/其他合作关系,任何时间都不可以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已经注册,权利人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无效(现行法叫做“撤销”)。
这一修改和2013年中国商标法的修改有些相似,且对被抢注人的保护更为有利。
四、明确商标权利的限制
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利规定了一些限制,认为商标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单纯地以通常方式为指示姓名、称号、商号、签章、形象、名人化名、艺名、笔名或是前述名称的知名的简称而使用某些标记。法院对此一直做狭义解读。因此,如果只是商标风格的效仿、或商标音译的变化,或是其他一些小的调整则不属于“通常”的使用,商标权利人不能限制其使用。
新法把以“通常方式”的使用替换为“符合惯例”的使用,这种调整对正当使用的理解和适用会有帮助。
五、明确承认商标可以电子方式使用
新法明确承认商标的使用可以以电子方式进行。随着电子商务和其他类型的电子服务发展,韩国已存在不少相关的在先案例支持这种使用。这次修法,只是从制定法的层面进行了明确而已。
六、放宽申请不使用撤销的主体范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不使用撤销,也就是说,撤销申请人一般要属于相同的行业,或是其申请可能会因为不使用的商标遭到驳回,才允许提撤销。新法取消了这个限制,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撤销。足见韩国清理闲置商标的决心。
七、规定商标被撤销权利终止于撤销申请日
根据新法,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其权利自申请撤销之日起终止,有别于现行法规定的“自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但是,撤销他人不使用的标记往往是为自己的注册和使用扫清障碍,撤销本身不是最终目的,如果撤销申请人要注册相关的标志,也应尽早着手,以阻拦他人在“撤销申请到撤销决定做出”这段时间内抢先注册有关标记,使自己为撤销而做的努力功亏一篑。
八、可针对部分商品提出“商标范围确认审判”
根据现行《商标法》,虽然商标无效和不使用撤销可以针对商标所注册的部分商品进行,但是注册商标范围确认程序不适用这一规则。可是当商标要求行政保护时,费用又是按类收取,这就意味着有些提起范围确认程序的当事人要花不少冤枉钱。
新法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不管无效、撤销还是范围确认程序,均可针对部分商品提出。
九、赋予证明商标更大的排斥力
考虑到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他人(而不是自己)商品/服务的性质,现行韩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拥有商标注册或申请的,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把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反之亦然。
新法删除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限制,这其实也意味着证明商标对于其他商标的排斥力更强了,已经拥有证明商标或想要拥有证明商标的人,在任何类别都不能拥有标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十、其他程序性修改
新法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对程序和费用也进行了调整。
新法规定,对审查意见提出上诉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如果居住地区交通不便,还可以延长。如果非因申请人原因而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则自该原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仍可上诉。
新法还规定,某些情况下官费可以退还。比如,商标被驳回后上诉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如果驳回决定被推翻,上诉费用应予退还。关于这一部分的修改4月28日生效,早于9月1日。
全面修订丨韩国《商标法》九月一日实施
作者:秦慧敏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2016年,韩国《商标法》全面修订,修正案2月初在国会通过,2月29日公布,9月1日将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