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中的法律红线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在上海防控疫情期间,出于对公民的人身健康考虑,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多或少都会采取一定的封控措施,居民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

在上海防控疫情期间,出于对公民的人身健康考虑,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多或少都会采取一定的封控措施,居民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与此同时,不少商超也会受到影响,线下闭门,在物流也受到管控的情况下,也不能开启线上营业。在居民的正常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时,社区内的“团长”们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通过自己的个人资源,自发为社区居民志愿服务,为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团长”们每组织一次团购,在付出时间精力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组织的团购负责,不能有“钻法律的空子”的企图。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阐述分析一下团购中的法律红线,给“团长”与居民们做参考提示。
案例一:
张力在太阳小区门口经营一家小超市,受疫情管控影响,小超市不能正常营业,但是张力的进货渠道没有受到影响。后来张力想到可以以线上“开团”的方式为太阳小区的居民提供商品。最开始张力担心没有人买,因此商品定价较低,很受居民的欢迎。张力见有利可图,便发布虚假消息说供应链最近马上断掉,到时候供货会不足,让居民抓紧囤货。此条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社区居民的普遍恐慌,纷纷下单。由于供小于求,张力便提升物价,可乐由一瓶3元提高到一瓶10元,一箱牛奶由原来的85元提升到150元,原价120元的调料组合升到200元等等,对于购买数量较多的居民还会额外收10元配送费。由于之前购买的价格公道,居民们也没有对此次涨价提出异议。张力据此共额外获利53217元。
法律分析:
从违反行政法方面看,张力售卖的商品定价过高,售卖的商品未明码标价,存在隐性费用(指正常的价格基础上加物流费、包装费、消杀费等等)。张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其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违反《刑法》规定上看,张力涉嫌虚假开团,其利用居民隔离期间的物资紧张,急需食物的心理,欺诈消费者,骗取钱款,数额较大,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张力为了销售货物,在社区内编造传播涨价、断供、封城虚假消息,诱骗消费者购物,其也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特别提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提示函》中表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社区团购”组织者和相关经营户加强价格自律,守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提示函同时也明确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监督方面,“社区团购”组织者要积极倾听百姓声音,持续优化团购组织管理,对相关经营者提交的行政许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明确售后服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漏发、错发、退款等问题。对于因套餐内商品临时短缺等客观因素,造成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监管。市民如发现“社区团购”涉嫌价格违法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二:
金师傅是兰花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他以前开饭店时和供应商李经理是好朋友。疫情期间,李经理联系到金师傅,说他手中有好几批蔬菜和肉的货可以供应给兰花社区的居民,让金师傅发起团购,一次团购给他五百的辛苦费,金师傅觉得这个钱赚得很容易,便在群里发起了团购。金师傅也将钱转给了李经理,但事后其发现李经理已经丧失了代理食品供应的资质,其所谓的食品库存已经卖给了别的小区。现在李经理以物流管控的理由迟迟不发货,也未将价款返还。居民们十分不满,要求金师傅退款,金师傅有苦难言。
法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先付款后发货”再携款潜逃的案件,李经理一开始就无发货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其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李经理”也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具备食品生产、销售、流通资质的,疫情防控期间,非法从事食品团购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造成民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虽然从刑事层面上讲“金师傅也算是“被害人”或“证人”,但其作为“团长”,在开团时,应当尽到审查货物的责任。金师傅不经审核便开团“预售”,而且其作为有偿“居间方”或是“代理方”,如果居民提起民事诉讼,金师傅将在民事纠纷中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即便“团长”是无偿组织团购,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
案例三:
程前是红海小区米面粮油群的团长,整个小区100户居民都参与过其组织的以群接龙形式组织的团购,留下了大量真实的姓名、地址、门牌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小刘并不是本小区的居民,但是他觉得团购时居民们留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对外打包售卖,就申请加入该群。程前并未注意审核,还允许小刘组织过一次团购,但小刘在收集好信息后以不能发货为由并未进行收款。小刘事后将这些信息售卖给了不法分子。
法律分析:
小刘在收集的居民信息含有地址、手机、姓名等信息,这些属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即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程前在使用、保存时,有义务合理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小刘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否则,不当使用或肆意向他人提供、出售个人信息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程前作为团长,组群后,应当对该群进行管理,其需要正确行使发布群公告、行使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等的权限,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发布虚假、诈骗、侵权等信息和言论担负起相应的使命。小刘并非本小区居民,而且也没有相应的营业资质,程前作为“团长”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失,需要对小刘的违法事实负一定责任。
案例四:
楚楚跟着社区“团长”团购了两批食品,货物经“团长”送到后,楚楚发现其所购买的第一批商品中部分货物出现了坏掉发霉的现象。其购买的第二批商品,商家告诉她已经送到,并提供了物流信息,但是楚楚并未收到,楚楚怀疑是“团长”送错,然后有人冒领了。
法律分析:
货物质量数量的问题:“团长”组织团购,其行为本身虽是无偿,但其仍与他人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受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其与供应商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出现缺斤少两、质量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方。一方面,需确定问题发生在交货前还是交货后。根据《民法典》第604条,供应商交货前发生的,如送货路上货物被没收、发生意外导致货物缺损、灭失等,因供应商尚未完成交付,故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发生在供应商交货后的,则需进一步区分责任原因:如收货验收时发现货品缺斤少两或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如因志愿者本身的行为导致,如分拣货物时导致货物毁损,则由志愿者承担;如由其他居民行为导致,则由该居民承担。
货物送错有人冒领的问题:“团长”是团购的组织方和管理方,与参与团购的居民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即居民委托“团长”代为向供应商购买、接收、分发货物。发生被人误领时,首先应查清误领人,由误领人赔偿相应损失;确实无法查清误领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团长”组织团购是无偿行为,故仅当“团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参与团购居民损失时,才可要求“团长”赔偿相应损失。团长因疏忽导致货物被人误领一般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原则上“团长”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社区团购作为疫情期间有效快捷的购物方式可以缓解居民物资缺乏的问题,是民间智慧和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的一种体现。但是一次成功的团购需要各方在每个环节都要尽职尽责:
对于商品供货方来说,首先供货方要保证好商品质量问题,对商品进行消毒,供货方的工作人员、物流人员也要进行动态健康监测,落实政府规定的各项如核酸检测,物流通行证等管控政策,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价格上,供货方不可与“团长”勾结,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对于“团长”来说,他们虽然是志愿服务,肩上的责任也不小。“团长”首先要对所在团购群的人员、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监督,保障居民良好的团购环境。“团长”也要对供货方的资质与商品质量负起一定的注意审查义务,避免后期矛盾纠纷。商品到达后“团长”也要根据政府、小区的防疫政策对货物进行消杀。在组织团购期也要和小区的居委、物业人员及时沟通,保障货物顺利到达、发放。
对于消费者居民来说,每一位居民在购买商品时,要着重留意“团长”所发布的货物详情信息,重点关注品类、数量、价格等,对货物的来源有权利询问。面对“隐形收费”、“漫天要价”的行为,消费者居民也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及时取证,举报不法分子。居民收到货物后也要及时消毒,检查货物的质量问题,出现问题及时汇报沟通。同时居民也要配合好居委、“团长”的工作,特殊时期请多一份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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