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CASE INTRODUCTION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煤炭,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金额等。合同载明了被申请人最迟付款时间,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违约方按违约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
申请人交付货物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付款。此后,双方又签订了《煤炭买卖补充合同》《欠款对账确认书》,确认被申请人总共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并由被申请人张某为此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
2.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及自立案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3.二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住宿费、交通费;
5.二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保全费。
争议焦点
KEY POINTS OF DISPUTE
同时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ADJUDICATION RESULTS
(一)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
(二)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财产保全保险费、住宿费、交通费;
(三)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用。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庭建议
ARBITRAL TRIBUNAL OPINION
(一)关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本案三份合同由本案相关当事人盖章、签名,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仲裁庭以其载明的各方权利义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关于货款和利息的认定
《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补充合同》均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并约定逾期支付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按欠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双方签署了《欠款对账确认书》,应该以《欠款对账确认书》作为确认被申请人欠付货款本金和利息的最终依据。
(三)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欠款对账确认书》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张某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确认书“担保人”处有张某签字,并在庭审中表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仲裁费及保全费的承担
基于本案的事实认定,案件仲裁费、保全费应由二被申请人负担。
(五)关于申请人住宿费、交通费的承担
住宿费、交通费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且提供了相关证据,故仲裁庭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结 语
CONCLUSION
本案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先后签订了《煤炭销售补充合同》《欠款对账确认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履行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某作为担保人认可对被申请人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张某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应如何认定
作者:李志阳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CASE INTRODUCTION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煤炭,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并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