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之法律应对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河南日报》8月27日报道:两车近80吨的危险废物氯化汞触媒,非法从外地转移至河南倾倒,引起了环保部和河南省的密切关注;截至8月21日,危险废物全部运离河南,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河南日报》8月27日报道:两车近80吨的危险废物氯化汞触媒,非法从外地转移至河南倾倒,引起了环保部和河南省的密切关注;截至8月21日,危险废物全部运离河南,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河南环保和公安部门通力合作,案件已进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8月25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这是河南首例由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贵州省铜鑫汞业向我省非法转运倾倒危险废物,向洛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跨省涉及固体废弃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针对此案件,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孔顺律师接受了《河南日报》记者的采访和后续报道,并与8月30日见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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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河南省成功处置这起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事件表示欣慰,这表明了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也看到了环境保护部门行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这对于加强我省的环保事业是可喜的进步。同时也看到了环保战线保护环境和破坏环境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我们仅仅发现并查处了这一起环保事件,没有发现、没有查处的也不知还有多少,肇事方能远隔千山万水,从贵州长途跋涉到河南,会不会到其他地方,这都是主管部门应当深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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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治的主体污染者依法负责,也就是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处理这些固体废物势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就可能铤而走险,秘密转运转移,企图把环境污染转嫁他人,必须高度警惕,类似这起案件的例子近年来已经多次发生,应当引起各级部门和全体群众的高度重视,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对辖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为民间公益组织更深入的开展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建设,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很多类似的案件,都是由民间环保组织最先发现,最先报案,最先采取组织措施,甚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点,民间环保组织功不可没。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工业废物等危险废物也呈增长态势,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废物名录》,强调要对危险废物就地无害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环境污染事件,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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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危险废物的处理监管责任在各级环保部门,主体责任在相关企业,全民都有监督义务。只有加强对危险废物治理、转移的监管,才能保护青山绿水,保护健康美丽家园,这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辅之以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使危险废物得到有效治理,使违法现象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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