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4亿余元 “天价”国家赔偿,应如何胜诉?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近日,在永嘉信业务总监、高级合伙人刘坚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不懈的坚持努力下,“成功避免以鉴代审,我所工程专业律师最高院再次胜诉”、“5000万元的博弈!

编者按:
近日,在永嘉信业务总监、高级合伙人刘坚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不懈的坚持努力下,“成功避免以鉴代审,我所工程专业律师最高院再次胜诉”、“5000万元的博弈!银行败诉 四川高院终审改判”、“面对4亿余元 “天价”国家赔偿”无悬念胜诉。
成功并不是偶然。我们在此分享喜悦的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看见案件背后,是永嘉信律师“以嘉立信,以信致永”精神理念的体现;是律师们精益求精、团结合作对职业的追求;是对每一位客户最真挚的承诺。
日前,一件历时近4年、涉及两级政府三个部门、标的为4亿余元的国家赔偿案件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监、高级合伙人刘坚、合伙人王芳、陈世欢、执业律师吕红涛、张旭东及团队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两级四审,最终取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胜诉判决,成功避免了4亿余元国家损失。
一、案情简述
2015年,某煤矿企业以该市煤炭局所作文件(下称涉案文件)责令其关闭煤矿对其造成损失为由,以该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下称省煤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下称省煤管局)及市煤炭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市煤炭局赔偿4.06亿元损失以及损失的利息,省政府、市政府、省煤监局、省煤管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经过
2016年,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市中院管辖。市中院于2016年裁定驳回煤矿企业的起诉。煤矿企业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裁定驳回其对除市煤炭局之外其他主体的起诉,指令市中院对煤矿企业诉市煤炭局行政赔偿之案继续审理。2017年,市中院一审驳回煤矿企业的赔偿请求,201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二、首战告捷:代理省政府、市政府成功胜诉
煤矿企业理由:
煤矿企业认为省政府、市政府、省煤监局、省煤管局共同作出了三个错误行政行为导致其煤矿关闭:
一是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并收回;二是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并收回;三是将其煤矿炸毁并关闭。
并据此要求省政府、市政府、省煤监局、省煤管局赔偿其损失。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 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该规定,煤矿企业要求省政府、市政府赔偿其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省政府、市政府向其作出行政行为导致其煤矿关闭,且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应对:

  8. 关于前述第一、第二个行政行为,煤矿企业曾分别以省煤监局、省煤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裁定驳回;

  9. 关于第三个行为即炸毁煤矿的行为,其在诉状中称发生于2012年7月15日,对于该行为,煤矿企业未提供其曾复议或起诉的证据,故其于2015年8月申请赔偿也是在该行为发生后近三年,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的时效;

  10. 省政府、市政府均未作出任何影响煤矿企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煤矿企业要求省政府、市政府赔偿其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11. 煤矿企业停产是因为其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透水事故造成的,与省政府、市政府无关。
    综上,省政府、市政府未作出任何影响煤矿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煤矿企业煤矿关闭与省政府、市政府无关,煤矿企业所称的上述三个行为均未被确认违法。因此,煤矿企业要求省政府、市政府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对代理律师代理观点均予以采纳,认为煤矿企业要求省政府、市政府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了煤矿企业对省政府、市政府的起诉。我所律师代理省政府、市政府成功胜诉。
    三、全面胜利:代理市煤炭局成功胜诉
    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给与赔偿的前提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且该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市煤炭局确实向煤矿企业作出过涉案文件让其关闭煤矿,且该涉案文件后被潼关县人民法院撤销,涉案文件作出后,煤矿企业确实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这使本案一度陷入了困境。
    突破:
    了解到这些事实后,代理律师并没有感到气馁,多次前往事故发生地及相关单位处调查取证。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调查得知:煤矿企业在市煤炭局向其作出涉案文件之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就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其他行政机关暂扣,后又发生透水事故,无法生产。在得知这些事实后,代理律师便以雷霆之势迅速形成代理意见,即:

  12. 在市煤炭局向煤矿企业作出涉案文件让其关闭煤矿前,煤矿企业就因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及透水事故无法生产,即其停产停业及损失是因其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透水事故引起的,与涉案文件不存在因果关系;

  13. 涉案文件仅仅是一个通知文件,不是一个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市煤炭局从未依据该涉案文件对煤矿企业强制执行过,且该涉案文件在作出后便被潼关县人民法院撤销,未实际发生效力;

  14. 煤矿企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是因市煤炭局作出的涉案文件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其赔偿诉请应予驳回。
    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对代理律师代理观点均予以采用,认为煤矿企业以涉案文件关闭其煤矿为由要求市煤炭局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驳回了煤矿企业的全部赔偿请求。我所律师代理市煤炭局成功胜诉。
    四、感悟
    行政赔偿案件重点审查的范围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要使案件取得突破,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只要能抓住其一,深挖细查,便可绝地反击,扭转时局。本案焦点的把握是准确的。
    在煤矿企业诉省政府、市政府国家赔偿案件中,代理律师从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入手,鞭辟入里地分析了省政府、市政府从未作出任何影响煤矿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煤矿企业所称的省政府、市政府作出的行为,或是未被确认违法,或是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其针对省政府、市政府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予以采纳,驳回了其对省政府、省政府的起诉。
    在煤矿企业诉市煤炭局国家赔偿一案中,代理律师从因果关系入手,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煤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并非市煤炭局所作涉案文件引起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再辅以证据证明,引用适当法律法规,分析了煤矿企业的赔偿申请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切中肯綮,言之有据,一审、二审法官自然全部采纳这些观点。本案的胜诉,也当然畅快淋漓,毫无悬念。
    在4亿余元与0元之间,您需要的是一个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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