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孟女士(化名)至今都无法回忆三个月前发生在她身上的那起伤害的细节。孟女士说,虽然身上的伤痕已经不见,但留在心底里的伤痕愈发清晰,也坚定了她要离婚的决定。
在永伦律所的会见室内,面对接待她的蒋晓颖律师,谈起离婚的原因,孟女士潸然泪下。
当初孟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选择和在大学里陪伴了她四年的男友走进了婚姻,起初,孟女士对婚姻生活还是有美好的憧憬的。新婚的甜蜜没持续到一年,孟女士的丈夫用一次殴打让孟女士从此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
一次非常平常的晚餐,双方因家庭琐事争执了几句,孟女士的丈夫突然翻脸,他向孟女士挥起了拳头。拳头落在孟女士的身上,她甚至一度没有反应过来,“平时温和的丈夫竟然打我?”
第一次的殴打发生后,孟女士就提出了离婚。但架不住丈夫的苦苦哀求,看着眼前还在襁褓中的女儿,孟女士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她没有想到,家庭暴力的发生只有“0次”或“N次”。从第一次遭受殴打开始,类似的场景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又屡次发生。其中有一次,孟女士还报警求助。
原来活泼爱笑的孟女士消失了,原本温馨的家庭生活也让她如同生活在“冰窖”。
“我甚至希望他在单位加班。他下班一回家,我就胆战心惊,年幼的女儿也怯怯的躲在我身后”,孟女士说,整日生活在恐惧、伤心、担心之中,她频繁的生病,经常失眠,头发大把大把的掉。
直到三个月前,孟女士再一次遭遇了丈夫的“拳头”,这一次,孟女士被打的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养伤的时间里,孟女士下定决心,要结束这种生活。
“他打死了我的心。我不想再继续过这样的生活了,我担心有一天我会绷不住,心理会崩溃,也无法带女儿了”,孟女士抬起头,已是泪流满面,“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形,算遭受了家暴吗?如果起诉离婚能快速离掉吗?这样的生活,我一个天也不想过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家暴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之一,虽然案件办理过程有些曲折,但在“传家”团队蒋律师的帮助下,孟女士最终结束了这段让她痛苦不堪的婚姻,开启了新的生活。
热点解读:《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借助法治的力量按住家暴的“拳头”
作为资深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蒋晓颖律师,曾接待过很多类似孟女士这样的咨询。
结合刚刚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就反家庭暴力的焦点问题,蒋晓颖律师予以了深度解读。
02热点解读一:《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对家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
蒋晓颖律师:《条例》科学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具体到本案,孟女士遭受到了身体暴力,在家庭中其丈夫限制孟女士对外交往,在家中经常性的谩骂和恐吓孟女士,同时再未经孟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
03热点解读二:如果遭遇家暴,怎样投诉求助?
蒋晓颖律师:《条例》明确了投诉求助的方式: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条例》还规范临时庇护服务,明确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临时庇护服务事项,规定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食宿、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分类分区救助、协调有关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服务等内容。
结合本案,孟女士在收到伤害后首先报警处理,要求出具告诫书,然后向妇联寻求帮助,最后找到律师咨询离婚解决方案等。这些都是孟女士在依法寻求帮助。
04热点解读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有什么意义?
蒋晓颖律师: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种重要制度设计,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方法和措施。《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保障制度切实可行。
条例根据实践细化了八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结合本案,因孟女士的丈夫对其严重的施暴行为,导致孟女士非常的恐惧和害怕,恐惧接听电话恐惧上班路上遭到拦截,同时,其丈夫将婚生子进行了藏匿,以孩子要挟孟女士必须回家。因此我们代理孟女士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责令孟女士丈夫迁出住所、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孟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其在孟女士及孩子住所地或工作场所500米范围内活动,并禁止非法获取孟女士及孩子的联系方式。
05热点解读四:相关机关应当如何主动保护弱势群体?
蒋晓颖律师:《条例》设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06热点解读五:遭遇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警方应如何开展工作?
蒋晓颖律师:该条例中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六)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07热点解读六:相关机构,应为遭遇家庭暴力者提供心理支持
蒋晓颖律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应关注其躯体受到的伤害,还应注意对其心理创伤的抚慰。条例中明确,相关结构应为遭遇家庭暴力者提供心理支持。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应当依托公益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为下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
(一)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
(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三)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
(四)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
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08家庭是社会的基础
家庭暴力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导致家庭破碎、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不仅严重的伤害了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也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极大的冲击和伤害。部分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家暴问题长期存在,不仅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和谐的家庭关系,而且容易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家暴的破坏力及恶劣影响已远超出家庭范畴,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毒瘤。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确定了家暴的定义和受害者范围,并通过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规定更好地保护受害者。通过该条例,一方面借助法治的力量按住家暴的“拳头”,另一方面也对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员提供了多渠道的权利救济途径,鼓励受害者向家庭暴力勇敢说“不!”
反家暴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一起来参与。反家暴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妇女姐妹们只有知法懂法、依法依规,才能加强自我防范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以法制暴,截住家暴的“拳头”
作者:蒋晓颖 周爱田来源:永伦律所

01案例:孟女士(化名)至今都无法回忆三个月前发生在她身上的那起伤害的细节。孟女士说,虽然身上的伤痕已经不见,但留在心底里的伤痕愈发清晰,也坚定了她要离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