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企业重生之路---破产重整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次我们在《破产新事—预重整》一文中介绍了我国的预重整制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重整制度。

上次我们在《破产新事—预重整》一文中介绍了我国的预重整制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重整制度。重整是《破产法》中的一项程序,相较于大家“闻破产色变”的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是以困境企业现有生产资料为基础,通过优化生产资源配置、整合、调整、清偿企业债务,实现困境企业重生、挽救危困企业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整:
1.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破产重整的价值
相较于困境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期限不确定、债务范围不确定、谈判难度大等风险,《破产法》下的重整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方来说都兼有公平、公正、高效的价值。
1.重整程序具有主动性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将接管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主动通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并可以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查清债务人债务状况。
2.重整期限具有确定性
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的受理、实施期限是确定的,受理期限一般是22日,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实施期限一般是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个月。
3.重整程序具有阻却性
法院受理重整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强制执行将被依法中止,财产保全措施将依法解除,债权人仅能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以通过后的重整计划安排获得清偿,有效的阻却了资产被蚕食的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完整性,能够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4.重整程序具有止损性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通过协议、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罚息等将依法停止计息。通过停息止损,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和后续经营负担。
5.重整程序具有公平性
重整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制度,在有效阻却个别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基础上,经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统一安排,可以确保同类别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6.重整程序具有高效性
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机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评估,接收、审查债权的过程中即可开展与重整方的沟通、谈判工作,大大降低了债权人、债务人和重整方之间的谈判成本。
7.重整程序中债务清偿方式多样
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债务清偿不仅可以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债转股等方法。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重整方的债务清偿成本。
8.重整方投资成本降低
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管理人将依法履职,对债务人资产、债务、业务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通过债务分类、股权调整、确定债务清偿方式等途径,大幅度降低了重整方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
9.重整计划无需全体债权人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超过半数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重整计划草案即可表决通过,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就能取得债权人的一致性意见。
结语
重整虽然是《破产法》中的一项程序,但重整不是破产清算,是企业脱困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相较于普通债务重组而言具有更多的制度优势和操作优势,能够针对性的查明企业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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