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醉驾撞死人,为什么刑罚不一样?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醉驾致4人死亡、醉驾逃逸致2死4伤和醉驾撞死1名交警,你觉得哪一个会被判得最重呢?死的人越多判得越重?还真不是这样。 三起案件,同样酒后驾车,同样造成他人死亡,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咱们一个个分析。

醉驾致4人死亡、醉驾逃逸致2死4伤和醉驾撞死1名交警,你觉得哪一个会被判得最重呢?死的人越多判得越重?还真不是这样。




三起案件,同样酒后驾车,同样造成他人死亡,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咱们一个个分析。
先说说第一起案件
1、本案被告人饮酒后驾车致4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
2、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的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恶劣的情节”包括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的情形,也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致2人以上死亡,只要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这种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死多少人,最高刑均为7年。类似的案例是2019年宣判的杭州女子穿拖鞋开奔驰致5人死亡获刑6年。
4、故无论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角度,还是说死亡2人以上的角度,都是具备单独量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情形,而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也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不会突破7年的最高量刑档次。
总结:有人可能会觉得,死4个人,才判7年,会不会是他身份特殊,不然应该判死刑才对。其实过失犯罪,是绝对不会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7年,已经是顶格处罚。
再说第二起玛莎拉蒂案
1、被告人谭明明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剐蹭几辆汽车后逃窜,又撞击等红灯的宝马车导致二死一重伤。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伤亡,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主要区别是看是过失还是故意,故意也分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怎么判定是过失还是故意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醉酒后要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看在肇事后是否具有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情节。在本案中,谭明明在撞宝马车之前已经有撞到其它车辆,之后加速逃串,符合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在造成二死一重伤,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量刑区间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并未在此区间以外,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4、至于大家关心的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主要原因之一是判决前谭明明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和解协议达成时,就意味着无论被害人家属心里是否真谅解,他们对谭明明降低刑事责任、从轻处罚这件事,一定程度上是知道并接受的。原因之二是相关司法解释也强调,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醉酒下驾驶机动车,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
总结:刑法除了惩戒,还有救济功能,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这是所谓“花钱买命”的直接原因,而不是说花多少钱,法庭就免予一死。
第三起案件
1、这起案件其实和第二起类似,被告人赵玉林涉嫌酒驾,甚至因为被告人闯卡,撞上正在执行公务的被害人,还涉嫌妨害公务罪。
2、赵玉林闯卡后故意加速逃串,已经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他人死亡,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未达成刑事谅解,被告人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并且撞死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总结:判处其死刑,虽属顶格判决,但没有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其实焦点在于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问题,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最常见的过失犯罪,每个人开车上路都不会想着去撞人,主观意识上就没想着去犯罪,但是总有些人不守交规、以为自己运气好却出事的,对这些人肯定要判刑,但也不能当作故意杀人犯来处理,如果开车不小心撞死人跟故意杀人一样严重,那大家可能都不想开车上路了,社会也无法发展交通运输了。所以,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不是看撞死多少人。
法律确定交通肇事罪该判多少年,是通过过失程度的大小和事后补救措施确定的。比如普通肇事的,出事后在原地等待,同时拨打110、120,对伤者实施力所能及的救助,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如果事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还能够得到从轻处理,被判处缓刑甚至不起诉都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肇事后逃逸,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会吊销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而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也不对逃逸行为进行赔偿。如果出事后被害者原本没死,但因为肇事者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导致死亡的,这就是“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应当判处七到十五年徒刑。所以参照第一起案件,就知道为什么说法院在没有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情况下判七年已经是顶格,以及为什么家属要以被告人就是逃逸致人死亡为理由提出上诉,因为只有认定了这个情节才能在七年以上判刑。
而通过后两起案件,会发现有一个共同点,肇事者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后,为了逃避责任,继续驾车逃跑后撞死人,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并不想撞人,只是不小心撞到人”变为“只想跑,可能撞到人也无所谓了”,主观上已经从过失转化为故意了,所以从交通肇事罪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严厉打击这种可能造成更大伤亡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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