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知产权局及相关社会人士全力以赴就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第17451054号商标(网称“七星IP”)提出异议时,网传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5日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申请主动撤回第17451054号商标注册申请。消息是否属实,暂且不论,但此事件背后所暴露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的深思。
作为第17451054号商标的申请人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商标申请前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商标为图形商标,既然是图形,其中必然包含必不可少的设计理念(如企业文化、发展理念、所处行业等相关因素),但就该图形设计本身,笔者请教设计圈的朋友从设计学角度进行解析,但始终无法得出能说服笔者的答案。当然,设计本来就是抽象的行为,具有一定主观性,在此暂不谈论图形设计的优劣,但目前至少无法清楚地看出该图形商标与申请人及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多少关联度,也许只有申请人自己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明确,在企业知识产权获取之前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对该领域内的相关文献及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对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进行分析,应充分合法借鉴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无效的相关知识产权,形成立项报告(当然有人认为此要求仅适应专利权的获取,其实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那么申请人申请之前有无就该图形进行合理的论证和分析呢,笔者无从知晓。由此,排除申请人的主观攀附故意,笔者认为如果申请人能按上述规范的要求,在商标图形设计过程中及申请之前,结合设计方的设计理念,进行必要的检索分析,合理控制商标图形与企业自身、业务的关联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完成可以杜绝本次事件的发生,避免金钱、时间的损失及所造成的其他不良影响。
律师提醒
企业各类知识产权的获取前应进行相关信息的检索与分析,将各类知识产权获取的法律风险尽量控制在前端,以提高获取相应知识产权的机率,并确保权利的稳定性。
作为第17451054号商标的代理机构其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呢?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申请商标,应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必要的检索分析。当然,本案的涉案商标为图形,而目前我国商标领域图形检索技术并不是太发达,检索结果的精确度低可以理解的。但经查,笔者发现本案的代理机构同时也为专利代理机构,其官方网站上宣称每年代理专利量超10000件。因此,可以肯定本案的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存在紧密的业务往来,而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在网站、专利证书上,而且在与代理机构沟通的各类文书中均清楚的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徽,所以本案代理机构有长时接触、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徽机会,即使在商标检索阶段无法检索到相类似的图形,但稍加合理的注意是完全可以发现第17451054号商标图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徽相近似,进而向申请人进行及时的反馈。本案中,代理机构如果尽此义务,本案可以完全避免。当然,并不排除代理机构已发现并如实反馈,而是申请人坚持申请,对此我们无从知晓。
律师提醒
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过程中,代理机构尤其是承办案件的代理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进行相关的检索分析和履行风险告知,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规范的代理服务。
作为第17451054号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思考?正如笔者在《国知局:律师支招帮你打好局徽保卫战》一文说到,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为一个兜底条款,是法律适用的最后防线,存在不确定性。网上也有很多律师建议直接选择著作权这一“尚方宝剑”提出异议。但我想说的是,如果局徽是委托创作的作品,且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此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如何处理呢?答案是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判例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理解,扩大解释到标识的实际使用权上,进行异议。综上,可以看出如果笔者的假设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时能采用的两个理由都是不确定的,完全依赖于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会使得整个事件的处理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的被动状态。相反,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局徽著作权人,其可直接“亮剑”以著作权作为法定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三十二条提出异议。
律师提醒
在各类委托技术开发、技术合作、作品创作过程中,应对开发、合作、创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及后续利用该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发生权属争议后,应及时协商处理,确保权利的稳定性。
从“七星IP”商标主动撤回,我们该看到什么?
作者:吴庭祥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在国家知产权局及相关社会人士全力以赴就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第17451054号商标(网称“七星IP”)提出异议时,网传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5日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