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鱼塘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有争议 法院如何判?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农民承包的土地在合同期限内被征收,因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补偿费用有哪些?补偿费用如何分配?相关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涉诉涉访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农民承包的土地在合同期限内被征收,因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补偿费用有哪些?补偿费用如何分配?相关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涉诉涉访甚至引发严重后果。近日,巴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何某与自己所在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何某承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一口鱼塘,期限为30年,直至2037年4月止,承包费3万元,由何某负责整修鱼塘,并享有该鱼塘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如遇征收,还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2011年10月,鱼塘被征收,相应补偿款被村民小组领取。何某多次要求给付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以其他方式承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鱼塘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鱼塘后,何某投入资金增添了相关设施设备用于水产养殖,并按约定支付了承包款。何某与村民小组之间就案涉鱼塘建立的是承包经营关系。案涉鱼塘被征收后,何某有权获得补偿。法院判决青苗补偿费归何某,此外,由于双方对地上附着物均有投入,针对该部分的补偿,法院判决由何某和村民小组按一定比例分配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村民小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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