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任建芝主任于2017年9月22日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1、大家好,感谢哈仲邀请我在今天的论坛上发言, 很高兴能跟大家分享本人多年从事国际投资法律服务的经验和心得,希望我们共同探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今天,我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下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成因。
2、目前,中国企业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投资风险,都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但根本上源于内部风险。有效改变当前中国企业的决策习惯,进行科学和理性的决策,是避免重大投资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当前中国企业适用的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主要参照三个指引:第一、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第二、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这三个指引主要源于西方的法律思维与公司治理理念,存在并没有完全植入具有先进性的中国企业文化的不足,导致了中国企业在内控制度制定和运营执行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对程序管理的需求,而非内容管理的需求。
3、中国企业30多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中国企业是基于中国国情特有的企业模式,这些企业高管团队的投资决策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并没有真正的与企业达到同步高度。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特别提到了关于中央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即对于企业的高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特别提出,不履责或者不正确履责,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行为后果。不正确履责指的是当领导因为行为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不足而导致企业面临风险时,领导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这些领导具有多年的企业经营经历,但不可回避的是,有些领导应该补足商业和法律思维的短板,应该尽量克服不良的决策习惯。比如,中国人做事的习惯一般是先签订合同后再说,一旦谈成了,还会在接下来的合作过程中签署大量补充协议。但在西方国家并不是这样,跟外国人谈合同很难。因此,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仍有很多需要去适应的习惯。
4、前一段时间,财政部出台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意味着中国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无论是日常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还是其他类型重大运营投资行为,已经从程序化管理推向为内容性的法律管理。
5、此外,导致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的,还有几个根本性问题。比如,中国律师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没有与中国经济发展同步,绝大部分满足不了中国企业对国际投资法律服务的需求。还有就是企业在投资决策的实务中,大部分都存在信息充分性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论证基本不做。法律规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非常重要,不同国家不同项目的法律条款都不尽相同,必须在投资前详细论证核实。二是尽职调查没有穿透。尽职调查是不同的,分为一般尽职调查和特殊性尽职调查,现在中国律师和海外律师都提供尽职调查服务,但做的几乎都是简单的一般尽职调查。三是政治评价基本不做。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会选聘海外律师,但他们的服务理念并不能真正满足中国企业的实际需求。在投资前,海外律师很少会为中国企业做政治评价。但政治评价非常重要,这也是导致出现很多跨境投资失败案例的原因之一。无论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是其他发展国家,都存在必须对其法律作政治评估的问题。现在的国际政治关系及国际投资贸易准则正在调整期,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要勇于发出声音,积极参与规则的制订。
6、从目前看,如果中国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能够做到充分的法律认证、尽职调查、政治评价,在满足信息充分性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理性的决策,在合规制度方面更多注重内容法律管理,就能够在今后运营中最大程度地避免海外投资的风险。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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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本文系任建芝主任于2017年9月22日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