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车辆时,车辆所有者除了需要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不仅是给保险公司创造收益,同时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辆所有权人对于财产损失也多一重保障。然而在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或多或少都会由于合同的约定不明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施救和维修等费用赔偿发生分歧,进而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请求称,2017年7月14日,杨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绥化市兰西县某公司卸石头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报警后就近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的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事故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杨某为了维修车辆花费了大量费用,故请求: 1.甲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维修费7万元;2.甲保险公司赔偿施救及拖车费5千元。
甲保险公司答辩称,1.对7万元车辆维修费没有异议;2.出险地为绥化市兰西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施救费中拖车费部分只给付就近修理厂距离,绥化具有修理该车资质的修理厂,故不同意给付5,000.00元的施救及拖车费。
争议焦点
甲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杨某车辆的施救费以及拖车费。
仲裁结果
甲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及拖车费75000元。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约定和行业惯例,该货车的损失状态未达到发生事故后灭失、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以及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状态,没有达到全损的标准,且维修车辆的费用花费了7万元,未超过该车辆的保险金额8万元,对于杨某维修车辆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同时,事故发生地点虽然在绥化市兰西县,杨某根据哈尔滨市周边修理厂状况和能力判断就近选择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的修理厂对其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修理,是其积极止损恢复车辆原有状态合理选择,拖车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对于杨某的车辆施救费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提示广大朋友,车辆所有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应该认真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重点需要关注申请赔款的流程,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保险利益,尽量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失,以避免当发生保险事故、计算理赔数额的时候遇到障碍,更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是否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避免丧失既得利益。
车险纠纷莫要怕 合理费用需支持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在购买车辆时,车辆所有者除了需要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不仅是给保险公司创造收益,同时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辆所有权人对于财产损失也多一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