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答复已经写得这么清楚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写一个复议答复书,再把行政机关的答复抄一遍吗?”
这是我办理第一个复议案件时,向指导律师提出的灵魂提问。
其实在那个时候,埋藏在我心中更深层的疑问是,律师在复议案件中的作用到底什么呢?
在与其他刚接触复议案件的伙伴沟通后,我发现,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疑问。
这些疑问,随着我办理的一个又一个的复议案件,逐渐解开。
【第一个疑问】
复议答复书到底写什么
复议答复书并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制或转述,其目的在于行政机关向复议机关汇报“我做的没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复议答复书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两点:“我履职了”和“我查清楚了”。
“我履职了”
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是复议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重点在于将调查结论告知投诉举报人,往往并不会将调查的过程和手段详细说明。但是在复议阶段则需要突出,行政机关通过何种方式、途径,积极履行职责。这部分内容是行政机关的答复中没有,而复议机关又确实需要了解的。
实践中,行政机关常见的调查方式一般有现场检查、现场询问、查阅相关材料等,根据情况的不同,行政机关也会采取各种不同的调查手段,如征求专家意见、请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因此,我们在复议答复书中往往会出现类似于“XXX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的表述,这就是向复议机关阐述,“我履职了”。
此外,如果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那么在复议答复书中说明的内容就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确实履职了,那么阐述的内容仍然是“我履职了”。反之,如果行政机关确实没履职,则需要说明未履职的原因。
“我查清楚了”
这部分内容实质上仍然是建立在要向复议机关证明“我做的没问题”的底层逻辑上。有时候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言简意赅,这就导致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的答复时,并不能判断出这个答复的内容是不是没问题,而这就需要在复议答复书中予以说明。这个过程就需要律师通过对现有材料和事实的梳理,结合与行政机关承办人员的沟通,还原调查事实的全貌。
对于事实复杂的案件,往往需要律师抽丝剥茧,将证据对应事实,将得出调查结论的过程呈现给复议机关。这个过程有时候如同“破案”,律师需要弄清楚,现有证据是如何环环相扣,最终得出调查结论。因此,行政复议案件也是可以收获很大的乐趣的!
【第二个疑问】律师在复议案件中的作用
除了将前述内容展现在复议答复书中以外,律师在复议案件中的作用至少还有两点:第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不作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总结经验;第二,在复议答复中呈现被复议行为的逻辑。
首先,进入复议阶段后,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判断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行政机关在日常履职的过程中,不排除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的可能。尽管在复议阶段,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但是律师可以通过法律分析提示风险,梳理总结,从而指导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其次,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往往是繁杂的。但是在复议阶段,律师需要通过梳理事实、整理现有材料,有逻辑地向复议机关展示观点。所谓的逻辑不仅体现在复议答复书中,也会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和排列中。
举个例子,在拿到行政机关提供的材料后,通常操作步骤为:
1.按照程序性证据和事实证据两类进行分类;
2.针对程序性证据,需要整理行政机关从接到履职要求到作出行政行为之间都经过哪些程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材料是否完整清晰;
3.针对事实证据,需要比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确认其中调查的事实及提到的履职行为是否有对应的证据。尤其对于跨时间、多当事人、类案调查的案件,律师需要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梳理出与被复议行为对应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证明目的的需要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第三个疑问】如何准备复议案件
一套完整的复议答复材料一般包括:手续材料、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五个部分,本文主要就后四部分内容予以阐述。
1.复议答复书
复议答复书的目的如前文所述,内容一般包含三部分内容:职权、事实和程序。
职权,也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责,既包括行政机关具有职责的依据,也包括不具有职责的依据。投诉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经常会基于几个事实,向行政机关反映多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看上去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往往让老百姓“走错门”。例如向卫生行政部门既反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又反映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有问题,那么关于医疗器械的问题就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再比如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违法建设房屋问题,那也不是房屋管理部门的职责。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职责部分予以说明。
事实,即针对投诉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和结论。这部分内容往往是需要重点论述的部分,其底层逻辑已在前文中说明,在此不予赘述。如果大家对如何论述感兴趣,欢迎大家关注我们既往的文书写作系列内容。
程序,即需要说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是最容易审查,却也是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程序既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送达程序。
2.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一般根据程序性证据和实体性证据进行分组,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证明目的应着重强调行政机关已经充分履职,而非事实的堆砌或是对答复书的复制粘贴。例如,大家可以思考以下两种证明目的哪个更好呢?
第1种: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第2种:XXX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违法行为,XXX已经充分履行职责,并尽到告知义务。
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证据目录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证据目录制作八步法,相当实用!》
3.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相对特殊的一部分,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并不会单独制作法律依据。而在复议案件中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方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方便复议机关查阅,建议将法律依据分为职权依据、事实依据和程序依据,并摘取关键条款而非全文复制。
以上是我在现阶段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总结的几点心得。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或许我又会产生一个又一个的疑问并一个一个解开,这既是未知,也是成长……
办理了近百件复议案件后,我逐渐明白了……
作者:杨婉莹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的答复已经写得这么清楚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写一个复议答复书,再把行政机关的答复抄一遍吗?” 这是我办理第一个复议案件时,向指导律师提出的灵魂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