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工具公司”)主要经营中高端手工具、汽保设备和个人劳防用品,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维修保养、能源建设、机械制造等众多行业。其“
”品牌商品在手工具领域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已于2011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世达工具公司分别在第8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了以下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详情如下:

苍南县萨塔汽车清洗服务部(以下简称“萨塔汽车清洗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申请了第9047373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6日转让至温州陆客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客汽修公司”),商标详情如下:

世达工具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异议,未获商标局支持;随后于2013年6月8日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在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对于世达工具提出的其他理由,商评委也未予支持。
世达工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中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判决中,认定了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存在关联关系,在消费对象上具有重合性,会使相关公众认定两者存在关联,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应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同时,一中院亦认定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近似性。因此,一中院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案号:(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369号】
商评委随后重新作出了异议复审裁定。在裁定中,商评委认定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陆客汽修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产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被诉裁定是依法院判决作出的,且重审行政程序中不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陆客汽修公司的起诉。【案号:(2017)京73行初字3294号】
万慧达北翔代理世达工具公司参加了上述两行政诉讼。
短评:
上述两个判决各有亮点,即关联商品、服务的跨类保护以及循环诉讼被驳回的情况。
关联的商品、服务之间是否类似的判断
世达工具公司不服异议复审裁定提出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诉争商标指定的“橡胶轮胎修补,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扳手(手工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是否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我方律师分别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多个方面对前述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予以详细论述。法院作出的判决亦从前述角度出发,认为行为人在提供“橡胶轮胎修补,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时,同时会使用“扳手(手工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混淆,因此认定了前述服务、商品构成类似。
可见,判断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时,不应机械地仅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而应当考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关联的商品、服务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如商品、服务密切关联,已达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程度,那么,应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判定近似性。
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服依据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法院应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陆客汽修公司不服商评委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的诉讼中,鉴于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是依据已经生效的一中院的判决作出的。并且,在重审程序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陆客汽修公司的起诉。
在没有新理由、新证据的情况下,不服依据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法院应驳回起诉。上述规定对于避免循环诉讼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以及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工具公司”)主要经营中高端手工具、汽保设备和个人劳防用品,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维修保养、能源建设、机械制造等众多行业。其“
”品牌商品在手工具领域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已于2011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世达工具公司分别在第8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了以下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详情如下:

苍南县萨塔汽车清洗服务部(以下简称“萨塔汽车清洗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申请了第9047373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6日转让至温州陆客汽车快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客汽修公司”),商标详情如下:
世达工具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异议,未获商标局支持;随后于2013年6月8日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在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对于世达工具提出的其他理由,商评委也未予支持。
世达工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中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判决中,认定了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存在关联关系,在消费对象上具有重合性,会使相关公众认定两者存在关联,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应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同时,一中院亦认定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近似性。因此,一中院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案号:(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369号】
商评委随后重新作出了异议复审裁定。在裁定中,商评委认定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陆客汽修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产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被诉裁定是依法院判决作出的,且重审行政程序中不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陆客汽修公司的起诉。【案号:(2017)京73行初字3294号】
万慧达北翔代理世达工具公司参加了上述两行政诉讼。
短评:
上述两个判决各有亮点,即关联商品、服务的跨类保护以及循环诉讼被驳回的情况。
关联的商品、服务之间是否类似的判断
世达工具公司不服异议复审裁定提出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诉争商标指定的“橡胶轮胎修补,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扳手(手工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是否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我方律师分别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多个方面对前述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予以详细论述。法院作出的判决亦从前述角度出发,认为行为人在提供“橡胶轮胎修补,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时,同时会使用“扳手(手工具)”、“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混淆,因此认定了前述服务、商品构成类似。
可见,判断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性时,不应机械地仅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依据,而应当考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关联的商品、服务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如商品、服务密切关联,已达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程度,那么,应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判定近似性。
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服依据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法院应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陆客汽修公司不服商评委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的诉讼中,鉴于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是依据已经生效的一中院的判决作出的。并且,在重审程序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陆客汽修公司的起诉。
在没有新理由、新证据的情况下,不服依据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法院应驳回起诉。上述规定对于避免循环诉讼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以及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