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这个非常时期,总有一些无良商家借疫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暗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三十元一只的口罩、六十多元一颗的白菜……的新闻频频曝出,这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多掏冤枉钱;更为可恨的是,它人为地制造紧张气氛,滋生谣言,造成混乱,给防疫工作带来严重干扰。那么,这些无良商家,除了要面临民众的道德谴责外,还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作为消费者,首先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造成损害的,可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第3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第三条: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第3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第一条: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可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同时,规定了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第3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第一条: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可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同时,规定了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就完事了?法律责任还不止于此。
从法律层面,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人人常说法律无情,其实,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保护着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面对疫情,所有中华儿女应万众一心,同心协力,共同打赢防疫攻坚战。
疫情期哄抬物价,有“法”收拾
作者: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来源:汉盛律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这个非常时期,总有一些无良商家借疫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暗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三十元一只的口罩、六十多元一颗的白菜……的新闻频频曝出,这不仅严重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