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原型找回孩子,团圆背后是喜还是忧?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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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 2015年刘德华主演了一部关于“打拐”题材电影《失孤》,电影讲述了一个两岁的孩子雷达在1998年走丢了,他的父亲雷泽宽从此开始15年寻子之路的故事。
导语
前段时间有个新闻,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
2015年刘德华主演了一部关于“打拐”题材电影《失孤》,电影讲述了一个两岁的孩子雷达在1998年走丢了,他的父亲雷泽宽从此开始15年寻子之路的故事。这部电影引起了大家对打拐问题的关注。这个电影的原型主人公就是聊城市民郭刚堂。
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两岁半的儿子郭振在山东聊城李太屯村被拐,多年来,为寻找儿子,郭刚堂曾骑行了50多万公里,跑了31个省份,报废过 10辆摩托车。苍天不负有心人,2021年的7月11日,在山东河南两地警方协同下,郭刚堂通过DNA比对寻找到失散多年的孩子郭振,24年来50万公里的苦苦寻觅,郭刚堂终于见到失而复得的儿子,《失孤》主演华仔专门录制了一段祝福的视频,在朋友圈广泛转载。
大团圆的欣喜过后,一个疑问也在广大网友心中泛起:
一、人贩子应承担刑事责任,那“养父母”该当何罪呢?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到当年收买行为发生的时,我国刑法关于该罪名的规定,这里给大家小小科普一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所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比如说,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新)》。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笔者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名的立法和修订过程做了一个简单的列表。

本案中,郭振的“养父母”的收买行为发生在1997年的7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参照适用于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郭振的养父母实施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是多年来对郭振没有实施虐待等其他犯罪行为,并且在公安机关解救过程中没有阻碍对其解救或者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父母”VS“养父母”,郭振应赡养谁?
1、郭振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的问题,只有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层面上,本案中郭振的“养父母”并不是真正的“收养”被拐儿童,而是通过收买被拐儿童这种犯罪行为获得的孩子,这种犯罪基础产生的抚养关系自然不被法律所保护。虽然郭振在养父母家已经生活到了成年,上了户口并且完成义务教育,但是法律层面上,郭振对抚养他的养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
但是在报道中郭振说“希望以后还是留在河南去照顾自己年老多病的“养父母”,也会经常回来看看亲生父母”。实际上,20多年的点滴相处,郭振对养父母已经产生深厚的感情,尽管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他还是选择继续照顾他们。
2、那么,郭振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么?
被拐儿童与“养父母”之间不会建立法律联系,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解除。在法律层面,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被拐儿童对亲生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但是现实情况中,被拐卖的孩子找回来有些已是成年人,离开父母十几年,如果生父母要求寻回的亲生子女负担起赡养自己的义务,对于子女来说,无论是情感还是经济上,一下子都比较难接受这一额外的“负担”。本案中郭刚堂说尊重孩子继续赡养“养父母”的选择,是一种因爱而生的极大的隐忍,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名的立法考量
大家在看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名的立法沿革时,可以发现2015年刑修案(九)是个分水岭。最大的变化是对收买人从有条件不追究刑责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是逐步增强的。
立法的社会背景
在被拐卖儿童事件频发的90年代,农村买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占据主流,无法生育的家庭往往会花很大精力财力去收买孩子,当公安机关发现前往解救儿童的时候,常常出现了收买人暴力阻碍解救事件,有些收买人为了逃避法律惩罚,甚至会对孩子实施暴力侵害、藏匿等行为,这种不配合让公安机关很难找到孩子。
为了减少解救孩子的阻力,更好的保护被害的妇女和儿童,当时的立法者综合考虑作出了妥协,如果你在收买及养育的过程中没有伤害到孩子,并且在司法人员发现你的犯罪行为后,把孩子安全完好的交出来,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在成功找到被拐儿童时,往往只是循线对拐卖儿童的人贩进行侦察和抓捕,甚少处理买受一方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提供的数据,2012 年至2014 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 5 件,刑期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缓刑等。
但是,由于长期对买方市场的处理力度不够,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且愈演愈烈。其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制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认识到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盲目、片面同情买着的观念也在逐渐改变,把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越来越为我们现代社会所不容,拐卖、收买儿童的行为伤害的是不仅是儿童的人身权益、受教育的权益,更是使本来 圆满的家庭跌入万丈深渊,全社会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再者,随着网络和科技的手段综合运用,公安执法能力已经得到提升。
因此,通过修订刑法241条款,加大了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改革具备了一定社会基础。
立法沿革中法学家的争议和讨论
那么法学研究的大咖们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关于收买人适用何种形式政策是存在两种不同声音的。
有一派是轻处论,什么是轻处论呢?就是这一派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在收买时被害人已经被拐卖,收买时拐卖后续的行为,所造成的的危害的结果较小而且行为人的手段没有达到残酷、危害的程度,因此,收买行为对被拐卖的儿童并不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危害性。
相反,如果加重对收买人的惩罚,可能会出现收买者对被害人更加的不利,实施暴力侵害、侮辱、藏匿等侵害行为,不利于公安机关对之予以救助。
另一派的是严惩论,怎么理解呢?
这一派学者认为刑法对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过轻,缺乏法律威慑力,不足以抑制该犯罪的发生。这种政策导致部分收买者抱有侥幸心理,变相地鼓励其从事这种犯罪活动。
而且,收买儿童在客观上对拐卖儿童起到了“销赃”的作用,为人贩子提供了“销售“市场,助长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互动,对收买儿童的行为有必要予以严厉的惩治。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罪行不应当免除刑事责任,而且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卖方市场,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市场同时,加重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罚,使得刑罚之苦大于犯罪之利,会让越来越多意图犯罪的人就不敢以身试法。不仅威慑了犯罪,而且也有利于刑罚功能在这一罪名上的实现。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修正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第六款,此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被拐事件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即使最终被找回,也需要面对无尽的伦理、法律率问题,和伴随而来的社会成本。如何在源头上杜绝儿童拐卖事件,构建整个社会的打拐网络体系让这样的人间悲剧减少,是我们每个法律人都需要持续思考的。愿天下无拐!
参考文献:
1、朱文悦,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年1月
2、王吉春、徐子茜: 《轻罪刑事政策的个罪适用———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切入点》,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年第3 期
3、汪竹静:《论<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载《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2期》
4、 邹海庚:《犯罪学视野下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的研究》,内蒙古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6页
5、欧锦雄等: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年第2 期
6、徐超轶:《被拐卖的孩子找到了,就是大团圆结局么?》摘自《南都观察家》
7、刘思涵: 《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法制博览》2016年6月
8、黄晓亮:《拐买儿童犯罪的法益追问与规范再造》,《法学杂志》2020 年第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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