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apter I ——是真相,就应当如此
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毗邻,西南临马六甲海峡,地处太平洋到印度洋,亚洲到大洋洲的"十字路口",成为亚、欧、澳、非四大洲的海上交通枢纽,素有"东方直布罗陀"、"远东十字路口"的雅称。
新加坡离赤道仅百余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温暖潮湿,温差变化大,"全年皆是夏,一雨便成秋"。大家也已经逐渐适应了这里像川剧变脸似的那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的雨。
新加坡多民族的和谐社会,也留下了丰富的多元文化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重心向亚洲转移,“一带一路”的战略影响使得中新两国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形成了多维度的合作关系。
这几日与陈国洸律所(Tan Kok Quan Partnership)的慕斯、陈奕璋,德尊律所(Drew & Napier LLC)的黄庆健、卢冠蓉等律师陆续了解到了一些新加坡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律师们代理案件的判例与办案历程。
高等法院的庄严肃穆,律师间的交流探讨,法官在庭上维护正义的一幕幕,在我心里留下深刻印象。这其中,律所的一体化管理,律师个人专业的执业精神令我深感尊敬。即便一件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他们往往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寻找先前判例,突破现有证据,尽一切可能使法官确信自己的辩护观点,这往往会耗费数月的时间。
前新加坡总检察署检察官,现任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争议与解决部门合伙人的黄庆健律师告诉我说:“如果真相表示某个人应无罪释放,那就应当如此;倘若真相显示某个人犯了法,那我只祈求法官给予一个合理公正的惩罚。”
—— Chapter II ——中新刑法制度对比
中新两国虽然法系不同,但在法律规范及法律适用上也体现了类似的价值判断。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公民权利出发,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具有谦抑性即最后手段性。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渊源、刑事责任、刑事证据、责任能力,许多与中国刑法不谋而合。
晚清刑法改革,“中华法系”遭受重创,开始接受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体例,集大成者就是民国政府编纂的“六法全书”。直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行。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震慑性,体现于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这也从另一面反映了新加坡刑法具有“刚柔并济,以刚为主”的鲜明特色。
01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其犯罪论体系应不同于德日的三阶层,与我国四要件学说相近。其严刑峻法少有匹敌,对各种违法行为都有明确、严厉的处罚。比如乱丢垃圾会罚款,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还会面临被起诉的状况。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
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汶莱、伊朗、阿曼、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但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二国采行而已。
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鞭刑的对象为50岁以下的男性罪犯。成年犯最多可判处24鞭,青少年犯(7岁以上,未满16周岁)最多以10鞭为限。对于女性,新加坡的法律稍显偏袒,由于一定的生理和心理的构造,女性在肉体上的承受能力要明显低于男子,所以假如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其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中国明代的廷杖,为此,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对于很多再犯者而言,最可怕的不是刑期的长久,而是被判鞭刑。据说行刑的犯人会被脱光绑在特定的行刑室内,一鞭下去会皮开肉绽,之后医官会检查犯人身体状况是否能继续受鞭,若不行,就等到下次伤愈后再继续执行剩下的鞭数。而行刑室外排队等候的囚犯们听着室内的惨叫声,也绝对是一种漫长的煎熬。
02
《新加坡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伤害他人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下监禁、罚金或鞭刑。鞭刑只针对男性,死刑适用男女之间并无差别,适用的均是绞刑。
根据《新加坡刑法典》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包括:国事罪中的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行为,对总统人身的犯罪;海盗罪;与武装力量有关的犯罪中的煽动叛乱罪(既遂);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意图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谋杀罪;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或者自杀;企图谋杀;为了谋杀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结伙抢劫中的杀人等。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毒品犯罪必须适用死刑。据统计,在新加坡,70%的死刑是适用于毒品犯罪人的。
在新加坡与16周岁少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按强奸定罪,一般可判10年左右监禁,但是如果男子未满21周岁,可从轻处罚。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未满18岁女子结婚须经政府部长批准发放“特别结婚执照”。新加坡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凡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均属触犯刑律。
03
《新加坡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 1 )人身防卫;( 2 )财产防卫。这和我国相一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新加坡国会制定的法律和判例法,都要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对方的非法暴力是紧迫的和直接的。假如威胁使用的暴力尚处在比较遥远的将来,被告人可以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就不必杀死或者伤害这个预期的攻击者。
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又没有办法寻求援助时,他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使自己免受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防卫措施,主要针对谋杀、非预谋杀人、企图谋杀、企图伤害、殴击,或者加重的企图伤害和殴击。只要防卫人的自卫行为是适度的,即使给对方造成伤害,也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总的来说,侵略者没有自卫权。但是,两种情况下,侵略者也许拥有自卫权。
一、侵略者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例如拳头或者其他非致命武器,而防卫者使用了致命的武器,此时侵略者有权防卫。这是因为侵略者的受害人,使用致命武力对付非致命的武力,这种武力就成了违法的行为。
二、侵略者为了防止与他的受害人的冲突进一步扩大,主动从冲突中撤出(必须通知受害人或者至少采用合理的步骤通知受害人),而被害人变为主动攻击者,此时恢复侵略者的自卫权。
实行防卫之前是否要求行为人先行退避,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能退避就尽量退避;另一种观点认为,退避就意味着向犯罪分子示弱,是一种耻辱的行为。
在正当防卫中,行为人能不能对非法逮捕实行自卫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自卫人来说,他面临的威胁不是死亡或者严重伤害,而是逮捕过程中受到的羞辱和骚扰。
被非法逮捕的人可以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但不能使用致命武力。假如他使用了致命武力,故意杀死进行非法逮捕的人,行为人可以从谋杀罪减为过失杀人罪,因为这种非法逮捕是一种挑衅行为,他会造成一个有理智的人失去自我控制。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武力的程度、合理地相信对于使用武力的必要性、攻击的紧迫性与我国刑法规范一致,而侵略者的自卫权、退避的必要性、反抗非法逮捕这些规范均与英美一致。
—— Chapter III ——律师掌握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庭审中,法院采取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且最费时的阶段要数盘问(cross-examination)。这通常是另一方的律师或主控官针对证人的宣誓书或口供书,或庭上的供词展开盘问,各方在盘问过程中一来一往,颇受舆论和民众关注。
无论是律师犀利的提问,还是证人的答复,目的是为了寻求事情的真相或了解有关事件的来龙去脉。盘问过程是考验证人的可信度,对于法官如何斟酌证词起着关键作用。
盘问是为律师或主控官提供机会以检验证人的供词,一般证人或专家证人的供词一旦存在矛盾或疏漏,都将会左右法官的判断。证人的供词和证据若未经过任何质疑,就会被全盘采信。
律师要为所代表的一方争取最大权益,自然想要推翻证人的可信度,或诱使证人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律师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盘问:
一、只发问引导性问题,以更好地掌控证词,得到想要的答复。证人根据发问者预设的答案或具争议性内容,只能回答是或否,也不一定每次都能获得补充答案的机会。
二、盘问证人要时刻留心判断,尤其当知悉有关证人不会提出有利的证据。
三、尝试说服证人站在所代表一方的立场。
上述规则大多也已清楚列在刑事程序法和证据法里。此外,证据法规定证人在公堂上供证,会先后经过供证(examination-in-chief)和接受盘问的阶段。
有时,律师或主控官在盘问阶段结束后仍存有疑点,就得安排证人接受“再盘问”(re-examination),澄清他的证词,法官任何时候都可提问。
证人最初在律师或主控官的引导下供证时,内容必须涉及案情,不得离题太远。相反的,盘问范围并不设限,只要问题是针对证人的供词提出来的,不论律师或主控官都有权打破沙锅问到底。
对于强奸和非礼等性罪案,盘问过程对被告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受害者的证词只要能说服法官,就足以治他的罪。
尽管律师或主控官在盘问性罪案的受害者时,大多会对受害者的身份保持高敏感度,但受害者难免还是要面对一连串尴尬的问题。
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会根据案件需要和证人的反映由代表律师轮流盘问、反复盘问,往往会历时数日才能完成。法官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当庭宣判或择期宣判。
因时间及参与度原因,笔者对新国相关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制度了解尚不全面。此后,将继续同新加坡法律界人士探讨新加坡犯罪论体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正犯与共犯的区别、罪数等问题,也会针对新加坡特有的诸如诽谤罪、恐吓、侮辱和骚扰罪、与宗教有关的犯罪、与度量衡有关的犯罪、藐视公务员法定权力罪、基础服务中的非法罢工与停工罪等等进行深度了解。
浅谈狮城刑事司法制度
作者:王间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Chapter I ——是真相,就应当如此 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毗邻,西南临马六甲海峡,地处太平洋到印度洋,亚洲到大洋洲的"十字路口",成为亚、欧、澳、非四大洲的海上交通枢纽,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