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海关做笔录那回事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一、文书格式 问:企业接受海关行政处罚的查问、询问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拒绝回答;2,讲出来的话要确保真实;3,不确定的内容可说记不清楚了;4,要善于发现执法不规范的地方。
一、文书格式

问:企业接受海关行政处罚的查问、询问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拒绝回答;2,讲出来的话要确保真实;3,不确定的内容可说记不清楚了;4,要善于发现执法不规范的地方。
星瀚评述
在海关行政执法中,一般两种情形下要做笔录:一个是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查问,对相关的证人要进行询问;第二个是在海关稽查程序中,海关可以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除了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可以不作笔录,一般案件都会对嫌疑人进行查问,并询问相关证人。
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查问、询问是一种很重要的调查方式,形成的查问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海关通过笔录一方面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过往不良记录,另一方面是为了查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策划准备、具体实施、事后处理等情况,如果有多人参与的,还要核实多人参与违法行为的过程、分工及作用。笔录作为言辞类证据,其最大的一个功能是可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查明相关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这一点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同样涉及到漏税、漏证后果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意识中是明知故犯,或者故意放任的,则定性为走私行为,要没收货物,可并处罚款,到达刑事追诉数额的,还将构成走私犯罪;而如果当事人在笔录中陈述自己做出违法行为是出于不熟悉政策规定等因素,主观上并无逃避海关监管之故意,在没有其他有力客观证据支撑下,办案部门一般不会轻易定性为走私。
做笔录是一项技术活,实践中部分海关办案人员可能会出现以下执法偏差:
1,违反双人工作制原则,一名办案人员进行查问、询问,另一名办案人员事后补签名;
2,违反个别进行原则,在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查问或询问;
3,未按照实际查问、询问的起止时间记录,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签署不同日期;
4,未按照规定在办案场所进行查问、询问,尤其是在二楼及二楼以上场所进行;
5,未按照规定出示查缉证,以人民警察证代替执法证件;
6,未明确告知当事人、证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下,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辩解,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作选择性记录;
8,未按照一问一答方式进行笔录制作,有的拷贝相关模板内容,径直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9,诱导性提问,有明显的引诱、欺骗或威胁,使当事人作出有违本意的陈述;
10,未将查问、询问笔录当场交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而要求径直签注确认。
企业们要注意,一旦出现上述十类执法不当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要求纠正,若办案人员不予听取改正,一旦后续发生复议、诉讼等行政争议,可以提出该笔录违反法定程序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执法部门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该份笔录不再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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