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息,我做主?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身处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改变了我们生活,但是个人信息被动的泄露也带来很多问题。骚扰电话、电信诈骗各种骗术逐渐升级,人肉搜索变得更轻而易举,还有利用人脸识别让我们变得似乎 “毫无隐私可言”。

身处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改变了我们生活,但是个人信息被动的泄露也带来很多问题。骚扰电话、电信诈骗各种骗术逐渐升级,人肉搜索变得更轻而易举,还有利用人脸识别让我们变得似乎 “毫无隐私可言”。
最近公众关于“个人信息”的讨论愈演愈烈。前有号称“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后有新冠确诊患者因主动报备自己行程,却未曾料想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亲属信息被泄露,不断收到各种恶意短信,影响正常生活。而在立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出台征集公众意见。
一、个人信息定义
个人信息的定义在各国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例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就言简意赅的认为“个人信息”指的就是信息主体的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所谓个人信息,最明显的特征是可识别性,专属我们个人的。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得到授权与同意。
二、“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的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再度升级为人脸识别,并于7月、10月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办卡时签订的是采用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服务合同,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兵及其妻子的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尽管野生动物世界在涉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流程”中规定流程包含“至年卡中心拍照”,但其并未告知郭兵与其妻子拍照即已完成对人脸信息的收集及其收集目的,郭兵与其妻子同意拍照的行为,不应视为对野生动物世界通过拍照方式收集两人人脸识别信息的同意。郭兵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收集的其个人的人脸识别信息,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野生公园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门禁的目的不是统计入园的人群,而是为了区分有没有入园许可,野生公园本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让游客入园,但却强制收集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全部改为以面部识别单一方式入园,此举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况且人脸识别属于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其处理运用方式应该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这个意义上,如今很多单位、图书馆等场所的进入都设置了人脸识别设备,可如果我们坚持用出示证件的传统方法,也是不应该被拒绝的。
三、成都确诊女孩个人信息泄露
一位确诊新冠的女孩,和她在成都各个酒吧穿梭的行程,成为持续数天的网络焦点。网络上到处流传着这位女孩的照片、家庭住址以及亲属的信息,还有人不断打电话对女孩恶语相向,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
由于网络上人们发布、评论、转发信息不受地域空间及时间限制,且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往往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大,甚至有时网络的连锁式反应是难以控制的。
这其中有一部分人认为泄露他人信息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但保护自身安全价值的前提并不是无限制的。在维护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以侵害他人权益为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次女孩向有关机关主动报备自己行踪轨迹,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情形。
同时《草案》也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超出与该用途相关的合理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不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合理、谨慎地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从事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可见,如果个人信息是行为人自行公开的,当个人信息处理者满足其公开时的用途,即可直接使用该公开的个人信息。此外,超出原始用途合理范围内的,则需要重新履行“告知和同意原则”。
而对于他人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这种行为,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依照《民法典》侵权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恶意传播他人信息,造成大规模泄露,则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相关机构在信息公布时也要注意部分信息迷糊化处理,公布成都女孩的行程轨迹,比如她去了某某地点等行程信息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定位到到具体个人,更不能把电话、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要既让大家都能有效地接收到信息,又能保证公众知情权。
本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侵权责任编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同时全国大人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也即将出台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等一系列立法举措。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文件不断出台,其背后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滞后性。我国人工智能虽走在世界前列,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不应相互博弈,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更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
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立法举措能给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充分的保障,让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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