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PAD与iPad高度相似:小米在欧洲商标受挫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文章摘要
图片 2014年,以电子移动设备为主的中国小米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MI PAD”注册为电子设备与通讯服务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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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电子移动设备为主的中国小米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MI PAD”注册为电子设备与通讯服务类商标。此举遭到苹果公司反对,并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指出“MI PAD”与其早先注册的“IPAD”商标属于同类产品或服务,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了苹果公司的申诉,认为两个标识之间的差别不足以排除混淆风险的存在,一般消费者会认为“MI PAD”商标是由“IPAD”商标变异而来。小米公司向欧盟法院出上诉请求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第三法庭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裁决,驳回小米公司上诉,并认定“MI PAD”不得注册为欧盟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从三个方面肯定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并指出:
第一,从视觉角度来看,涉案两商标具有高度相似性,“IPAD”字符完全被“MI PAD”所覆盖,两标识之中均包含“ipad”四个字母,且排序一样,“MI PAD”仅比“IPAD”多一个开头的字母“M”;
第二,从语音角度分析,在英语国家的相关公众眼中,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相似性,因为英语国家相关受众极有可能将前缀词“MI”视作英语从属性限定词“MY”的缩写,将“MI PAD”理解成为MY IPAD(我的IPAD),而非英语国家的相关受众对两商标中的“I”发音方式一致,因此更加容易造成混淆;
第三,从词语概念角度分析,涉案标识在英语国家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相似性,两个标识的公共组成部分“PAD”意指电子平板电脑,而前缀词“MI”和“I”被视作对“PAD”的修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为同系列的姊妹产品,这一点在非英语国家不存在相似性考量,因为标识公共部分“PAD”在非英语语言中不构成单词,因此没有词语概念上的特殊含义。
欧盟普通法院还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基于涉案两商标属于同类型产品与服务且具有高度相似性之基础,而作出的存在致使公众混淆之风险的判断是正确的。
法院最终裁决:一方面,涉案两商标仅存在前缀词“M”这一微弱差别,无论从视觉上还是语音发音上都不足以抵消二者之间的高度相似性;另一方面,两商标的产品属于同类型产品,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申请商标“MI PAD”是在先前商标“IPAD”基础上的演变,以此两个产品来自于同一家公司,或者相关联的两家公司。基于上述缘由,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小米公司的上诉。从诉讼救济的角度看,小米仍可以向欧盟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小米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设备及软件,其中包括智能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可穿戴设备等。除去来自小米公司的竞争,APPLE还面临来自OPPO、VIVO和华为等其他中国移动设备制造商的竞争。欧盟此次裁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移动设备制造商打开欧洲市场的步伐造成阻碍,中国相关企业若想将产品输出欧洲,应当在了解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裁判思路和行业惯例之基础上,对企业的欧洲市场品牌战略进行调整。
资料来源
[1] Arrêt dans l’affaire T-893/16, Xiaomi, Inc./Off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pour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2] Tribunal de l’Union européenne, COMMUNIQUE DE PRESSE n°129/17, Luxembourg, le 5 décembr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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