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作为现代技术驱动的行政执法手段,在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也面临证据效力认定模糊、法律适用争议频发、程序合法性存疑等实务困境。本文以律师实务经验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与现行法律规范,系统梳理卫片执法中证据链构建、违法事实认定及程序合规性等核心争议点,提出以证据规则完善、法律解释补强及程序性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优化路径,为执法规范化与当事人权益平衡提供参考。
关键词:卫片执法;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律师实务
引 言
二十年来,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地矿产执法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高效性与客观性显著提升了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效率。然而,技术的介入亦引发法律规则适配性不足的问题。实务中,卫片执法的证据效力争议、法律解释分歧及程序瑕疵频发,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增多。本文从律师代理实务出发,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分析卫片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旨在为执法机关规范化操作及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指引。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技术特征
卫片是卫星遥感影像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发现的地形地貌变化位置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即通过对卫片监测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情况,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卫片执法的核心是获取疑似违法目标,主要方法是叠加前后时相影像、专题数据、上一轮监测成果,通过人机交互式对比分析,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图斑提取前应搜集村一级的行政界线数据、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建设用地审批数据、三用地数据(宅基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矿权审批数据、各类违法处置数据等相关专题数据,标识或甄别排除专题数据范围内的疑似违法图斑,筛选出疑似违法目标。
卫片执法具有覆盖范围广、时效性强、客观性高等特点,能够有效弥补传统地面巡查的不足。然而,卫片执法也面临着一些技术挑战。例如,影像分辨率限制、天气条件影响、地物识别准确性等问题,都可能影响执法效果。此外,卫片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法律属性
卫片执法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的调查行为,其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第68条(监督检查措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违法开采查处)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3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卫星影像就其证据类型定位与利用方式等议题,各地存在作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多种实践模式与观念差异,从而给卫星影像证据应用工作的说服力甚至基本理念的统一性与权威性造成一定困扰。
卫跃宁教授认为,由于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时,卫星影像记载的过去地表情况可能不复存在,比如案发现场被拆迁、蓄意破坏、遭遇山洪、逐渐风化等人为或自然因素损毁,并不总能寻得“原物”且与之进行现场匹配,此时如果将“卫星影像图”作为地貌等地表“物证”的传来证据,则意味着没有原物匹配而导致证明力“缩水”甚至被排除等问题,也同时有意无意忽视甚至否认了卫星影像数据的客观性及其独立证明价值。事实上,只要证明电子数据没有被人为篡改或遭遇系统故障,那么卫星影像数据被机器读取和转化为人类可识别的信息后——比如红外紫外卫星影像技术获取的地形地势资料,被转化为人类肉眼可以直接识别的图景并标注等高线后,依然被认为具备客观性、真实性等“定案依据”一般达到的质量水准。因此,基于证据构造与证据分布等基本原理,应将“卫星影像”的证据类型界定为《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电子数据”。
在对既往有益实践经验整合统一的基础上,基于庭审中心、程序正义等基本诉讼法治立场,立足充分辩论、有效辩护等原则,应当明确卫星影像证据资格的采纳与排除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认证规范。
三、卫片技术特征带来的法律挑战
卫片技术依赖影像分辨率、拍摄时间及地物解译精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时空错位风险。卫片拍摄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证据与事实关联性存疑。法院在认定违法建筑或占用土地行为时,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仅依靠卫片拍摄时间直接推定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而需结合土地性质演变、历史经营管理记录、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综合判定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及具体时间范围。若仅有卫片拍摄时间与现状情况,但缺少其他佐证证据(如补偿安置协议、权属处理文件、历史使用证明等),行政机关可能因事实认定不清而败诉[参考(2020)赣行终356号行政判决书]。
(二)解译误差风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卫片图斑的违法事实认定需以客观证据为基础,未排除合法情形则构成事实认定错误,如将临时建筑误判为永久性违法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将治理范围内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矿石资源数量排除,直接认定全部动用量为非法采矿,被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参见(2023)渝05行终320号行政判决书]。
(三)证据碎片化风险。在规划管理领域,法院更关注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采取“客观违法优先”原则。卫片作为客观技术证据,核心功能在于证明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状态(如建设时间、位置、规模)。对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需与其他管理性证据(如规划文件、行政通告、历史用地记录)以及当事人申辩内容结合使用,形成“违法状态+可预见性+持续性危害”的证明体系。但卫片仅能提供平面影像,难以直接证明实际危害后果。
四、卫片执法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分析
(一)证据链构建的合法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卫片影像需与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单独卫片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变化图斑只是提供问题线索,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法律适用中的解释分歧
1.违法行为的“持续性”认定
对于卫片拍摄时已停止的违法行为(如临时占地到期未恢复),能否认定为“正在实施”存在争议。但卫片执法的逻辑并非单纯追溯过去的违法行为,而是着眼于当前违法状态的存在及其整改情况。因此,即使占地行为本身已经停止,但未恢复土地原状的状态在卫片执法中仍可能被视为违法状态的延续。
2.“未批先建”的时点认定
卫片影像的获取和制作过程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并且其监测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比对不同时间点的影像,发现地表的变化特征,而非实时跟踪具体建设行为的全过程,因此,难以精确反映建设行为起始时间,若当事人主张建设行为发生在规划许可后、审批手续补办前,可能引发法律适用分歧。
(三)执法程序的正当性质疑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所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但卫片技术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常因无法获取原始数据或缺乏技术能力难以有效质证,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五、律师视角下的完善路径
(一)证据规则补强:构建“技术+法律”双核审查标准
1.明确卫片证据的审查要件
首先,确保原始数据完整性,要求执法机关提供未经修改的原始影像及解译记录。其次,确定关联性补强规则,卫片影像需与无人机航拍、现场照片等形成时空对应关系。
2.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
允许当事人聘请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对卫片解译结论提出异议,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落在实处。同时,要求执法机关对卫片解译方法的科学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程序权利保障:完善当事人参与机制
卫片数据要做到真正“开”“示”,让行政相对人看得清、看得懂。执法机关应在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提供卫片影像及解译报告,保障其知情权与申辩权。
五、结论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规范化亟需法律规则与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通过证据审查标准的精细化、法律解释的明确化及程序参与机制的完善,可有效平衡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律师作为法律实务的参与者,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卫片执法从“技术主导”向“规则主导”转型,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疑难问题研究——基于律师实务视角的规则检视与路径完善
作者:张选举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作为现代技术驱动的行政执法手段,在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也面临证据效力认定模糊、法律适用争议频发、程序合法性存疑等实务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