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者入职时,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可能还会被要求签一份特殊的合同,即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01: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02:竞业限制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扩大至普通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无效。
【案例一】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系某公司的推拿师及培训师,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李某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例如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李某接触到的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客户公开,潜在的客户经过咨询即可获得;某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虽然为自己制作的课件,但课件内的知识多为行业内中医小儿推拿的常识性内容。此外,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培训获取的按摩推拿知识及技能也是该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该公司的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在正常履职期间仅接触用人单位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某公司主张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证据不足。审理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1 ]
【案例二】本案中,亿方公司并未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何少川属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实际是将竞业限制协议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此情形,何少川主张其并非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故而双方所签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何少川自亿方公司处离职后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无需支付亿方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 2 ]
03: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根据用人单位经营影响力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不能仅从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确定:
【案例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
04: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自行约定,但最高年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 2 年。
超出 2 年的期限部分无效。[ 4 ]另外,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超过 2 年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0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制度客观上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构成一定限制,所以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有约从约,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无约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虽然有约从约,但是如果补偿金的约定畸低,约定可能无效。
【案例四】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依照双方之间《保密合同》约定的标准,即 2,590 元/月支付,仅为苏某某离职前正常工资标准( 45,000 元/月)的 5.8% 。《保密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显著低于苏某某的正常工资水平,系某科技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自身责任;《保密合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为 24 个月以及苏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为 100 万元,将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失衡状态,有违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综上,上海二中院认定科技公司与苏某某之间《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约定无效。苏某某主张以其月平均工资的 30% 即 13,500 元/月的标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5 ]
06: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对本条的理解是:( 1 )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作为用人单位免责事由。( 2 )“三个月未支付” 3 个月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起算。( 3 )“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中的 3 个月指的是累计 3 个月。[ 6 ]
解除方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
2.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
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也可单方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应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解除方式: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
07: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依法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金,且法律对于该项违约金的上限及下限均无强制性规定。
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则考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针对劳动者违约的情况,具体考量因素还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等。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能根据个案情况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或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案例五】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期限及应履行的义务,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恪守。被告进入原告的竞争单位工作,确已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终结,结合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原告陈述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到期,故之后被告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本院对仲裁裁决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被告是否返还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对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而在再就业中受到一定限制给予的经济补偿。其享有该补偿的前提系按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从在案证据可知,被告在离职当月即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显然其无权再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于原告主张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问题。本院确认被告离职后确系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标准,被告主张过高,原告表示约定合法合理。对此,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过错程度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 528,000 元。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 2021 年 8 月至2022 年 3 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101,650.18 元以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 528,000 元。[ 7 ]
08:其他问题
1.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案例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对某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之妻作为投资人的某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审理法院酌定张某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8 ]
2.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可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解除前,协议对双方均有效,劳动者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09: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修正)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4 年 4 月 30 日)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沪 01 民终 5670 号民事判决书。
[ 3 ] 指导案例 190 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4 ]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30 页。
[ 5 ] 王安、沈宸:《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如何审查?|至正-案例分析》,载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2024 年 04 月 12 日上传。
[ 6 ]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58 - 461 页。
[ 7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 )沪 0115 民初 80590 号民事判决书。
[ 8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4 年 4 月 30 日)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违约金等 10 个问题
作者:陈晓亚来源:iCourt法秀

引言 劳动者入职时,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可能还会被要求签一份特殊的合同,即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