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模糊的"幕墙工程优先受偿权",海涵律师3个维度论证赢得二审改判!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件背景 两公司签订《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幕墙工程。

01 案件背景
两公司签订《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幕墙工程。工程竣工后,B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A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两项权利,能否争取到法定优先受偿权成了保证A公司权利的关键,情况非常复杂,难度非常大,结果如何请细看下文。
一审法院虽全额支持工程款诉求,但以"幕墙工程作为附属工程需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主张。这一裁判思路将导致承包人权益陷入被动:若须待主体工程进入执行程序方能主张权利,不仅违背立法本意,更将徒增维权成本与司法资源消耗。
02 争议焦点
幕墙工程承包人是否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3 海涵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二审阶段,海涵争议解决中心律师团队通过多维论证推翻一审裁判逻辑:
1、法律属性维度
案涉工程非属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等公益性质建设工程,不具备法定豁免拍卖情形;《民法典》第807条未对工程类型作限缩解释幕墙工程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应同等保护。
2、功能价值维度
幕墙工程价值已物化于建筑物整体,对主体工程的处置必然涵盖其价值变现;施工过程同样凝结人工工资与材料成本,与主体工程具有同等权利保护必要性。
3、执行可行性维度
"是否具备折价拍卖条件"属执行阶段技术问题,可通过司法鉴定、成本核算等方式解决; 现行法律未将优先权成立要件与执行可行性捆绑认定。
04 裁判结果
中级法院全面采纳海涵律师观点,作出突破性改判:确认A公司对案涉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了幕墙企业的核心利益。
05 典型意义
现有司法案例关于幕墙工程是否有优先权的问题是有很大争议的,大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幕墙工程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然而,本案中,中级法院采纳了海涵律师观点,认定“是否具备折价、拍卖条件"属于执行阶段问题,而非否认优先受偿权的理由。这一裁判思路不仅为债权人的合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也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海涵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逆转一审不利结果,展现建设工程领域专业能力,也为类似困境中的债权人提供了可行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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