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是否需要资质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现实生活中各种建筑物通常都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后方能满足人们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是否与建筑物本身的设计一样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谓见仁见智,本文拟对前述问题通过案例进

引言
现实生活中各种建筑物通常都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后方能满足人们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是否与建筑物本身的设计一样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谓见仁见智,本文拟对前述问题通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供探讨。
探讨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再审裁判观点
(2018)川民再382号,裁判2018.7.9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虽然四川某茂公司提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对作为“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资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仅属于行业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亦对“建筑活动”概念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本案合同标的“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属于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不应当因资质等级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室内装饰行业企业已取消资质审查,北京某象公司承揽四川某茂公司交付的设计工作已无需室内设计资质。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本案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二
二审法院观点
(2022)川01民终10544号,裁判时间2023.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东山某锦公司系针对案涉酒店进行装修设计,包括提交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等,属工装设计范围,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东山某锦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期间并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案涉《室内建筑装饰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律分析
在案例一中,原一审、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对相同的事实,但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对建筑活动的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建设工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不一致所致。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定义范围要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建筑活动并未包含装修工程,而建设工程的范围包含了装修工程。
同时再审法院结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论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系行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进而认定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而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附录第56项之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室内装饰行业企业已取消资质审查,因而进一步认定室内装修设计无需相应资质。并且在2015年7月14日住建部也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设计及施工资质的审批进行了取消。
而在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回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对建筑活动的定义,并直接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资质的认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室内装修设计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酒店的装修设计属于工装设计范围,且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其裁判时间推断有可能参照了2022年12月28日公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
前述解答第二条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而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不需要相应的资质。这也是为什么在裁判中,将酒店装修认定为工装设计范畴,进而认定需要资质的原因。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关于如何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本文不妄加评论。
但是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三十条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以窥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系通常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而在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修设计是否具有资质,笔者理解认为其实际上也接近于经营范围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建议
1、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近年3年各地法
院就类似案件的裁判(设置关键词为: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无效、资质),结果发现,在所检索的案例中就无设计资质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的效力,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并无明显的多数意见。
因此,笔者建议,如系涉及金额较大(此处的金额较大标准,建议可以参考当地住建部门所发布的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标准进行判断,比如四川省于2021年3月5日发布了四川省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函,明确投资金额100万或500平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小型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有可能对外经营或营业的场所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尽量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设计,以避免合同效力的争议。
2、如是律师代理案件则应在检索类案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发布过此类情况的指引、规则、解答等。
比如在重庆及四川范围内办案,就需要考虑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有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联合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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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
30、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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