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或经法院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申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蜗牛数字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判决上述两家公司赔偿蜗牛数字经济损失3000万元。
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公司认为:《太极熊猫》为蜗牛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手机游戏,该款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并获得良好市场反应。2015年6月,蜗牛公司发现天象公司推出的手机游戏《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经比对,该款游戏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及装潢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的核心元素——游戏规则,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从主要业务而言,天象公司与蜗牛公司在设计游戏软件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上存在竞争关系,爱奇艺公司在游戏运营服务方面与蜗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诉争《太极熊猫》和《花千骨》同为一款手机游戏,其发布平台、玩家均存在重叠。两被告通过对蜗牛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的游戏以简单的模仿、抄袭方式,将原告创造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侵害了蜗牛公司的著作权,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中,蜗牛公司认为,本案适用的法律关系存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请求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请求法院认定《太极熊猫》网络游戏整体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被告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太极熊猫》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认为,依照证据估算,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小编附言
该判决对网游产业屡禁不止的换皮行为通过著作权侵权的角度进行了大胆尝试,最终能否成为经典判例还需二审考验,知识产权那点事小编会关注本案后续进展。
游戏侵权判赔3000万:《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一审出炉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日前,《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