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拙文《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辨析》中,笔者就债务加入和保证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辨析,然而仅有概念和制度上的辨析并不能完整体现债务加入制度在实现债权可实现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领域内重要的实践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本文将继续讨论的重点。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债务加入存在两种实现路径:其一: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加入债务的合意并履行向债权人的告知义务;其二: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可主张第三人在其承诺范围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条文逻辑分析,无论通过哪种路径实现债务加入,第三人都必须作出清晰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缺乏该要件的情形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
意思表示明确时认定标准
意思表示的要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表示人之内心真意;二是此项内心真意的外部表示行为。故此意思表示之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一) 客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指外部的表示行为,即在客观外在上可以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比如自动售货机前投币的行为,拍卖场所举手的行为。
(二) 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指内心真意,正常情况下表示人的客观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一致,但总有内心意思与客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因此传统学说为处理该种情况将主观要件拆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个部分。1. 行为意思:指有意实施行为的意思。该项意思用以表明,外在行动乃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餐,在收费停车场停车。2. 表示意思:是指对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所具有的意思。例如:甲在拍卖会举手,若其知道举手为竞拍,即具有效果意思;反之,若其只是在跟友人招手,则没有表示意思。3.目的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的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三类:(1)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数量的内容;(2)常素,如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3)偶素,它是依法律行为性质并非必须具有,仅依行为人特殊意志而确定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约定。4.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意思表示不明时认定标准
(1)确定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若当事人穷尽办法无法确认其合同究竟形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时,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如果通过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是否为债务加入的,可以结合实践中的订立形式进行进一步区分。实践中,若第三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合意作为共同债务人承诺还款的,可以从成立方式上排除保证。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33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郭敏、刘美云作为共同债务人与信誉典当行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约定并承诺还款。郭敏对该《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签字的真实性并未予以否认。故郭敏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就案涉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确定第三人是否以实际行为履行债务
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一般需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实际履行的行为。通常,如果第三人没有实际参与相关交易活动,则可能应将其认定为保证,但如果第三人深度参与到交易过程中,则可能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虽然没有明确表达其究竟是提供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但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实际清偿了债务,或第三人虽然只是清偿了一部分债务,即在债权人尚未向其提出请求时,其就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此时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判决中,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债务加入做出如下裁判内容:房实公司在项目过程中实际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并参与项目后续事宜协商及纠纷处理。房实公司虽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以上述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实际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方式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故而从其裁判要旨看,如第三人在债务实践履行过程中之间参与清偿,而未表示后顺位履行抗辩等内容,一般更宜将其认定为债务加入。
(3)穷尽办法无法确认意思表示时可认定为无名合同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保证和债务加入两种情况未必能够涵盖交易实践中的全部情形,当承诺文件既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又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时,构成无名合同。例如在(2023)最高法民申147号裁定中,法院认为若案涉法律关系既不能认定为保证,也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则可按独立的无名合同处理。在案涉法律关系系保证担保抑或是债务加入发生争议时,若合同中出现“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不宜按债务加入认定;若合同中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认定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在笔者拙文《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辨析》中,笔者就债务加入和保证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辨析,然而仅有概念和制度上的辨析并不能完整体现债务加入制度在实现债权可实现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