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这样的减资行为对部分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企业风控必备之公司法小知识 第一百四十六期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的日常运营、项目投资、技术研发等提供资金支持,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有助于公

企业风控必备之公司法小知识 第一百四十六期
一、案例
二、具体分析
三、法律依据
四、相关建议
前言
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的日常运营、项目投资、技术研发等提供资金支持,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有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力;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限额,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让债权人对公司产生基本认识和信任。对外而言,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让潜在的投资者、合作伙伴、消费者等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实力,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决策。
基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减资要经过法定程序。新《公司法》规定了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新增了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如果减资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该减资是否有效,减资股东应对该已知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本期通过江苏省高院分布的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一、案例
A文化公司与B材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材料公司支付A文化公司100万元款项。因B材料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最终未获清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B材料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B材料公司减少股东金某持有的注册资本805.8万元,金某退出公司。B材料公司随后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通知A文化公司。A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股东金某在减资范围内对B材料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B材料公司未就其减资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A文化公司,B材料公司的减资行为对A文化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减免出资的B材料公司股东金某应当就其减免的出资恢复原状,并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A文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金某在减资805.8万元范围内对A文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具体分析
本案系新《公司法》实施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典型意义的点评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通知方式的规定来看,公告通知的适用前提是无法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但对于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公告代替通知,否则减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中,B材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其与A文化公司就欠付款项正在诉讼,A文化公司应认定为B材料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但B材料公司并未以书面形式直接告知A文化公司,减资程序违法,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减资股东应当在不当减资的范围内对B材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及时确定已知债权人的范围,采取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并依法履行公告通知义务,确保减资程序的正当性。
该案例的判决思路在于,A文化公司是B材料公司的已知债权人,B材料公司并未以书面形式直接告知A文化公司减资事项而是以公告取代,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而减资程序违法。故而,减资对部分债权人即A文化公司无效。故金某通过违法减资程序减免的出资805.8万元的义务并不能免除,进而金某应对B材料公司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而因B文化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故应适用《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由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法》实施前,对于违法减资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法院认为减资有效,有法院认为减资无效,有法院认为构成抽逃出资。新《公司法》实施后,江苏省高院的该则案例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能够给江苏省内的司法实践提供审判思路和借鉴。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是并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向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我们也观察到,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提起要求承担补充清偿债务的诉讼,而法院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四、相关建议
为规避违法减资给公司和股东带来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告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4、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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