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为尺,量相邻权之度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25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干警走进老山街道开展普法活动。民一庭法官王新围绕相邻关系中的常见问题开展普法授课,以案释法,解析相邻纠纷中常见案件类型的裁判规则以及多元化解之道。

2025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干警走进老山街道开展普法活动。民一庭法官王新围绕相邻关系中的常见问题开展普法授课,以案释法,解析相邻纠纷中常见案件类型的裁判规则以及多元化解之道。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因漏水、噪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引发邻里矛盾的纠纷显著增加,此类案件虽标的较小,但直接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对邻里关系和谐至关重要。王新法官通过拆解真实的案例,为基层调解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范式。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回顾本次普法活动中的重点内容吧。
01、在漏水纠纷中赔偿损失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严格遵循“填平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本赔偿原则。即:①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以修复必要性与市场价格为限。②间接损失从严,租金损失需要提供支付凭证,且证明合理性、必要性。③支持合理费用。查找漏水原因、证据保全、公证费用可以获得支持。
同时若遭受漏水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应由漏水方承担。
02、漏水纠纷中,当破裂管道为公共管道时,责任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为公共管道的实际管理方,公共管道的日常维修、维护及管理均由物业公司予以负责,在多年的巡查以及检修过程中未就该管道采取相应措施或提出整改要求,疏于管理责任,对于漏水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公共管道位于业主的家中,业主若存在不当使用(如装修损坏)、不当更换管道材质等情形,其亦对于漏水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03、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补交出资后是否有权使用电梯?
电梯在使用属性上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于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在其补交电梯集资款后,可以使用电梯,这也体现了处理邻里矛盾应有的理解、包容、友好、公平的原则。
低头查漏水痕迹时,不忘抬头见邻里笑意;举手投电梯赞成票时,更握紧同心共建的橄榄枝。以法治思维赋能基层治理、以法律方式维护正当权益,帮助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真正实现“维护权利”和“促进和谐”的双重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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