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方向盘等“车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可判死刑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北京市交通第三区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电影《流浪地球》的热映,带火了片中颇为洗脑的人工提示音。

北京市交通第三区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电影《流浪地球》的热映,带火了片中颇为洗脑的人工提示音。交通行驶安全的确极为重要,尤其对于公共交通而言,由于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安全,对行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都有更高的要求。
“车闹”即是指一系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袭扰、拉扯、攻击、殴打司机,抢夺司机方向盘,妨害机动车正常驾驶的行为。车闹并非是社会治安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但似乎直至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各界才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到车闹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入刑?如何更好地打击车闹行为等问题上来。
在此之前,“车闹”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行政处罚简单收场。最早试图加强对车闹行为进行规制的是2017年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39条,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但这显然未能起到遏制车闹愈演愈烈的作用,根据2018年11月19日,最高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以下简称《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分析报告》),由车闹引发恶性事件并升级成刑事案件的数量在2016-2018年间稳中有升,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223件。从涉嫌的罪名来看,被告为乘客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55.77%),被告为司机时,以故意伤害罪居多(56.86%)。此外还涉及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交通肇事罪VS寻衅滋事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车闹本质上是一种妨害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因此在讨论具体罪名时常与交通类犯罪中的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且主观方面为过失的,成立该罪。但是当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危险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应认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公交车上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司机,情节恶劣的行为显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当以上行为造成公交车倾覆或车内乘客伤亡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刑期来看,依据《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分析报告》,90.5%的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超过85%的被告刑期在1-5年,结合司乘冲突刑事案件总量,仍有大量情节较轻的“车闹”,多以不了了之或以行政处罚简单收场。足见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存在对“车闹”定罪不统一、处罚力度和处罚意识不够,惩戒不到位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乘客肆意辱骂、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屡屡爆出的原因之一。
基于此,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明确“车闹”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实施车闹等严重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除了实施车闹的行为人外,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司机,新规也明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注意到,新规施行后,婺源县人民法院(2019)赣1130刑初5号刑事判决、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0321刑初7号刑事判决陆续依据新规对被告有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从重处罚。希望在号称“对妨害安全驾驶的最严厉的处罚”的新规施行下,通过一批典型案例的作出,能够对“车闹”横行起到威慑作用,用法律为类似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的惨剧画下休止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