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在梧州,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就发现了这样一起虚假诉讼行为。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光荣为参与财产分配,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伪造《二手设备转让合同》,提起虚假诉讼,藤县人民法院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双方各罚款8万元。
2014年,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陆续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法院执行查封后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正在分配处理中。
2016年6月3日,第三人陈光荣以合同纠纷为由,对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光荣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二手设备转让合同》有效,由被执行人在拍卖该设备款中偿还陈光荣欠款。
在诉讼中,因涉案合同的签订时间存在疑点,藤县法院依职权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2016年12月1日,桂林正诚司鉴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讼争合同页面上的书写字迹不是所标称的2014年5月期间形成,而应是2014年12月左右书写而成。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光荣、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在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陆续被法院查封的情形下签订讼争合同,故意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在法院查封之前的2014年5月29日,并两次达成协议,欲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将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财产处分归陈光荣所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的行为既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又属于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设备转让合同》无效,依法驳回了陈光荣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陈光荣、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藤县法院依法对双方各罚款8万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罚款已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自作聪明提起虚假诉讼 俩当事人各被法院罚款8万
作者:祝裕旺来源:广西高院

导语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