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组织者爽约,能否诉请定金双倍返还?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文章摘要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网络组队自驾游,如今成为一种热门旅游方式。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网络组队自驾游,如今成为一种热门旅游方式。组队出游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如果不巧拼到了不靠谱的“搭子”,可能就会闹得不愉快,甚至直接导致行程中断或取消。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组队自驾游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郑某、史某、何某和张某在自驾游交流群中相识,约定国庆假期到内蒙古自驾旅游,由何某负责提供车辆、购买食物和防滑链等事项,车辆油费、维修费、食宿等旅游费用在旅游途中或结束后由各方平摊。
9月23日,何某向郑某等3人分别收取自驾游定金300元。9月30日,何某以租车、加油、购买食物等理由要求群成员平摊费用1585元,但仅史某支付了396.25元。后四人在聊天群约定10月1日7点集合出发。
10月1日凌晨,何某因喝酒无法驾车,在聊天群中表示已无法按原定时间出发,承诺退还和补偿相关费用。郑某、史某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其他已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史某与被告何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何某因饮酒导致无法按约定内容履行行程安排,应属违约,原告郑某、史某诉请返还各自已支付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定金罚则赔偿,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定金规则,故本案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但被告因饮酒导致行程取消,其具有一定过错,给两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两名原告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何某退还原告郑某、史某已支付费用(含定金)并支付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合同约定和交付定金。合同约定上,可以是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约定,也可以在单独订立的定金合同中约定,还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对定金合同予以一致确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定金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但应有合同双方对定金性质及适用定金罚则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且确无担保的实质目的,则可能面临无法适用定金罚则的风险。
在此提醒,网络组队自驾游,相对于旅行团出游的方式,由于其系个人组织,需要注意的事项往往更多,包括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同时由于系陌生人组队,出于安全考虑尽量不要独自参与组队,出发前也要全面了解组队人员情况,特别是驾驶员情况及驾驶技术,确保出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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