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二:前任房主欠热费 现任房主可说不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

2018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长62.85%;受案标的额71.8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亿元,同比增长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种类型,受案范围从房屋买卖、借款、物业和建设工程等传统类型案件,扩展到知识产权、股东出资、采矿权转让等新型案件类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为了更好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维护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中的特殊作用,现从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供热公司向市民张某发出催缴供热费通知,称其居住的房屋拖欠2015年度供热费1650元,限期交纳,逾期未交将收取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张某认为,拖欠供热费的房屋是其于2017年从李某处购买,该房2015年的房主为李某,该笔供热费应当由前房主李某支付,并拒绝补交拖欠的供热费。双方协商不成,供热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某给付供热费1650元。
仲裁结果
驳回供热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供热公司与前房主李某之间签订供热合同,该份合同的当事人为供热公司和李某,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热公司不能依据该份合同要求现任房主张某承担补交供热费的义务,供热公司该主张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现任房主张某拒绝补交该笔费用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应该支持。
哈仲提示
供热公司为房屋所有人提供的供热服务,是房屋所有人拖欠热费,是人欠缴热费而不是房屋欠缴热费,虽前任房主将房屋出卖,但债务仍由前任房主承担,即债随人走,不随房走,现任房主与前任房主所欠热费无关,供热公司只能向前任房主主张权利。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